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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3-000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函〔2022〕136号 公开日期: 2023-01-05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实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1-05 09:20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省地质学会,省矿业联合会:

为落实全省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部署,推进各级规划更好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任务分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清单(见附件1),进一步细化落实涉及本地、本单位的重点任务。牵头实施单位承担重点任务主体责任,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推进措施、时间节点等;参与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省厅有关业务处室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建设、攻深增储扩能找矿行动、砂石产业园区建设、乡镇矿业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等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参与单位、任务分工、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于2023年3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级规划的重点任务分工清单,确保规划落地实施。

二、强化规划刚性管控

新设矿业权必须符合规划空间管控要求,未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或开采规划区块的不得设置矿业权;除山区26县外,新设经营性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必须位于建筑用石料矿集中开采区内;因项目建设需要,在集中开采区外允许合理设置经批准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等项目类采矿权,但要从严论证。矿产资源保护区内的保护矿种矿产地原则上不得开采,确需开采的,应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方可进行开采。严格执行采矿权年度总量调控制度,规划期内固体矿产采矿权总量指标不得突破规划要求;除山区26县外,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纳入采矿权总量指标管理。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的矿种,规划期内不新设矿业权。严格落实新建矿山最小储量规模和最低开采规模的双控制度,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不得出让采矿权。地热、矿泉水新建矿山的准入规模要求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三、规范规划调整

规划一经批准发布,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规划的,应严格按规划调整程序进行。省级规划重点勘查、重点保障的矿种,因勘查开发需要确需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论证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只需修改规划附表和规划数据库,不再调整规划。

四、推进规划成果数字化应用

各地规划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要求将规划内容纳入省域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V2.0“绿矿智用”应用场景,推动规划实施与矿产地管理、矿业权设置、勘查开采监管、绿色矿山建设等业务工作的有机衔接,提高规划智能管控水平。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清单将纳入“绿矿智用”应用场景管理,推动实现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实时跟踪和动态管理。调整规划或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应同步更新“绿矿智用”应用场景相关内容。

五、强化规划实施考核评估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12月25日前通过“绿矿智用”场景填报《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表》,加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要认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系统评估规划实施进展与成效,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提出规划实施意见建议等。评估情况要及时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协同、企业参与、多方联动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将规划重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从政府层面推动重大任务的实施,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地质院等要加强对地方规划实施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附件:1.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清单.doc

2.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表.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实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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