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4-67845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4-08-19
解读《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 08- 19 18: 26 浏览次数:( )

【文字解读】

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强与上位法衔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将于2024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背景

近期,省市场监管局对《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实现了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新法新规的有效衔接,并从企业名称申报到争议处理全过程作了细化规定,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更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主要内容

一、实行名称自主申报

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进一步下放权限,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浙江”字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删除原《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取消了名称核准程序和材料的相关规定。

二、放宽名称使用条件

简化了使用“浙江”字样名称最基本、最主要的条件,即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

取消或降低了不同行业申报限定条件,如——

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投资业合伙企业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

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

鉴证服务业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人数、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特殊政策和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一次性实缴到位;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从1亿元以上调整为5000万元以上。

三、明确行政区划连用条件

对“浙江”与下级行政区划连用的名称不再另行设置条件,修改为与冠“浙江”字样名称条件一致。

四、放宽分支机构申报条件

允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从属企业注册资本(金)由2000万元以上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

五、明确集团、无行业要求

由于集团、无行业名称的使用和企业经营规模具有一定匹配度和关联性。集团母公司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注册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六、规范监督管理要求

增加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原则和名称抽查制度,监督管理模式与名称自主申报相对应。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需求为参照执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

解读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方式:8976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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