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24-0011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文号: | 浙市监食通〔202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8-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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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充分发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在守护菜篮子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精准、靶向的食品快检体系,决定在全省开展“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从食品快检这个小切口切入,围绕“人、机、料、法、测”5个维度,建立健全快检责任清晰明确、快检流程科学规范、快检机制精确高效、快检管理数字赋能、快检载体群众有感和快检改革保障有力的“多维一体”食品快检体系,进一步提升食品快检靶向性和准确率,2024年底前县(市、区)域内食品快检阳性率明显提升并持续保持,全面提高全省果蔬、肉类、水产等民生食品的安全保障水平,深化打造“浙里食安”标志性成果,切实守护群众菜篮子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打造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第三方快检机构委托检测、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快检三位一体的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 1.上下游主体快检互相衔接。对上游生产经营主体已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下游生产经营主体除认为有必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对其它重点检测项目进行快检外,无需重复进行快检,避免资源浪费、加重负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开办者等上游主体要强化源头管控,依法对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每一批入场交易食品实施快检;农贸市场开办者、大中型食品配送企业等下游主体侧重进货查验,对缺漏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品以及部分证照齐全的重点食品实施快检,织就快检安全保障网。 2.主体自检和第三方快检互相补充。生产经营主体自检重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快检法定义务,鼓励食品配送企业、连锁超市总部等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检,通过普遍性筛查加强面上管控。第三方快检机构重在发挥专业优势,围绕重点食品品种和检测项目进行快检,提高问题食品发现能力,鼓励各地监管部门引入第三方快检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测,通过靶向性筛查消除点上隐患。 3.监督抽检和食品快检互相配合。强化监督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发挥食品快检的时效优势,构建“县级检测中心、快检车、快检箱”快检体系,以重点品种和必检项目为重点,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监管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食品快检。每个县(市、区)每年对每家生鲜门店、大中型商超、农贸市场和每个农批市场经营户等单位开展监管快检分别达到10批次(仅销售猪肉等单一品种的,快检3批次)、10批次、50批次(农贸市场经营户少于10户的,快检20批次)和5批次以上(每家农批市场不超过1000批次,对海洋捕捞水产可酌情调整快检项目和快检批次数)。构建食品快检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快法联动实验室和抽样队,加大对快检阳性同批次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压实食品安全快检工作主体责任 按照“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由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大中型食品批发企业、大中型配送企业、连锁商超及连锁便利店总部、生鲜电商平台、第三方快检机构等快检实施单位(以下统称“快检主体”)承担快检工作主体责任,对快检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1.落实市场开办者快检责任。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配置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快检或者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2.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快检。强化大中型食品批发企业、大中型配送企业、连锁商超及连锁便利店总部、生鲜电商平台等其它快检主体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引导其参照市场开办者配置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上游未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品进行快检或者抽样检验。开展食品快检的,应按规定实施快检并对快检结果真实性负责。 3.落实第三方快检机构快检责任。第三方快检机构依照合同义务开展食品检测、分析和评估等工作,客观公正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严禁提供虚假检测信息。发挥第三方快检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服务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掌握快检操作规范和技能,传递质量信任。 (三)完善食品快检工作流程 围绕食品快检工作全链条,构建科学抽样、靶向快检、规范复核、精准溯源、闭环处置、真实公示的食品快检工作体系,有效提高问题食品的发现率,及早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1.科学“抽”。一是抽票证不齐食品。各快检主体应当依照《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严格履行进货(入场)查验义务,加强对供货者资质证明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不齐全的食品进行抽样。二是抽重点品种食品。省局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年度《浙江省食品快检项目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名单》),农贸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快检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快检主体应加强对《名单》中重点品种的抽样。三是抽样频次动态调整。应当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季度快检计划,对《名单》中的重点品种增加抽样频次,对重点食品品种的选检项目、非重点食品品种适当减少抽样频次。 2.靶向“检”。一是科学应用快检方法。各快检主体对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或者通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评价的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当直接采用。对无国家规定或未通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评价的快速检测方法,应委托取得检验资质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按照《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予以应用。二是精准确定快检项目。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按照《名单》,逐步减少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传统污染物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残检测项目低于70%,鼓励增加胶体金法使用。其它快检主体应按照《名单》,突出重点品种的必检项目,加快胶体金法的推广应用,提高农兽药残留问题发现率。三是强化快检过程记录备查。应记录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 3.规范“核”。经快检发现的阳性样品,如需复检,应采用定量检验方式进行,严禁多次快检复核直至检出阴性视作“合格”。鼓励年度销售额50亿以上农批市场开办者建立具备定量检验资质的实验室,建立食品快检与定量检验联动机制,将快检筛选出的阳性样品,进行定量检验,确保农兽药残留等不合格项目复核结果的精准可靠。 4.精准“溯”。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严格查验被抽样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于有“浙食链”追溯码的食品,抽样时记录其追溯码,并及时在“浙食链”系统中录入快检结果。对已确认不合格的食品,运用“浙食链”或者查询其纸质台账进行追溯,溯源确定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5.闭环“处”。对不合格食品,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其它快检主体发现问题食品的,参照市场开办者要求进行闭环处置。 6.真实“示”。一是强化场所公示。按照《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包括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农贸市场开办者可公示上游流转快检信息,计入农贸市场自行快检公示数。二是实施链上公示。各快检主体通过各类数据录入端口,将快检样品和快检结果直接关联,并在“浙食链”上公示食品快检结果,方便群众扫码知晓。 (四)健全食品快检工作机制 顺应我省食品安全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动态调整快检项目,迭代快检设备,强化结果验证,开展快检评价,规范快检流程,实现各快检主体快检能力跃升。 1.快检项目动态调整机制。一是定年度项目名单。以风险隐患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检出频次较高的不合格项目为重点项目,综合快检方法科学性和准确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实施快检的重点食品品种与重点检测项目,每年度制定发布《名单》。二是排季度快检重点。综合考量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百姓点检等工作反映出的风险因素,排定每季度快检的重点食品品种和检测项目,提高快检靶向性。三是调动态快检计划。结合食品季节性特点、食品快检和负面舆情等情况,动态设定和有序调整食品快检计划,指导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实时调整快检工作。 2.快检能力持续提升机制。一是提档升级快检设备。指导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合理布局检测室样品登记、前处理、保存、检测和存档等区域,配齐配强食品安全快检设备、辅助设备和检测试剂等设备设施(《检测室设备设施配置参考清单》见附件3),切实保障食品快检有效开展。鼓励各快检主体引进先进、可靠的具备自动上传数据功能快检仪器设备,提高检测的精准性、靶向性和高效性。根据有关标准更新迭代基层监管部门快检装备。二是提高快检人员操作水平。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3.快检结果验证机制。按照《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4)要求,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部门自建或委托的第三方快检机构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建立验证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实验室验证结论,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结果通报、过程可追溯。相关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内部进行通报。验证结果较差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快检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4.快检能力评价机制。围绕检测室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快检人员管理、快检能力、快检质量控制运行等内容,引导各快检主体参照《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见附件5)对自建快检室进行评价,对快检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立清单式管理机制,及时整改销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财政资金补助等工作中,对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快检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当调整规范化建设等级和资金补助政策。 5.快检流程规范机制。围绕快检的关键控制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快检标准和《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6)等要求,引导督促快检主体制定完善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食品快检人员培训等制度,实现抽样、贮存、检测、后处理、快检信息公布、台账管理等工作有规可循,强化过程管控,规范食品快检行为。 (五)推进食品快检数字化 鼓励运用“浙食链”数字化追溯系统,构建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推进快检大数据分析应用及多跨协同数据共享,实现数据赋能、智慧快检、检管结合。 1.重塑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深化食品领域数字化改革,在“浙食链”系统中完善全省快检数字化集成模块,共享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系统数据,对接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等快检主体的快检数字化系统,统一归集和分析应用分散的快检大数据,打造全省食品快检信息共享体系。 2.引导建设数字化快检管理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农批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打造数字化快检管理系统或者应用“浙江市场在线”,实施食品快检全生命周期链条式管理,建设检测室视频监控、快检设备在线管理、快检试剂一码追溯、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等功能,强化快检数据应用,形成快检分析报告和指导性抽检计划。 3.推动快检数据追溯共享。贯彻《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按目录将食品经营者基础信息、进货凭证和检测报告等追溯信息集成于“浙食链”,借助“浙食链”二维码,实现“进货凭证+检测数据”上下游自动流转互认,以数字化追溯手段避免快检资源浪费。 4.巩固深化源头传导机制。分析应用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检测大数据或靶向检测等方式,对2个月内同一品种同一源头供应商连续2批次或以上被检出使用禁限用药物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溯源倒查确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或所在乡镇源头供应商,依法上链公示,构建源头供应商通报和督促整改工作机制,层层压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创新“服务有感”快检载体 以“你点我检”、食品安全规范化市场建设、食责险理赔和社会共治等为载体,强化快检服务群众意识,推进快检治理结果的群众可接触、可感知。 1.实施链上“你点我检”。推进链上查证,引导群众扫“浙食链”码查验食用农产品快检报告;对无快检阴性报告的,推行链上点检,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接收群众点检的自购食品并进行快检,线上告知检测结果,放心购买安全食材。 2.推进规范化市场建设。将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快检责任、提高快检能力、规范快检管理、公开快检信息、提升阳性检出率等快检事项作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放心农贸市场建设的重点内容,对存在快检责任落实不到位、快检能力不足、快检管理粗放和阳性检出率偏低等问题的,适当下调食品安全规范化农批市场和放心农贸市场建设等级。 3.建立健全尽责减免罚制度。食品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通过运用“浙食链”等方式进行追溯管理,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虽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已检项目或未检项目进行抽检而发现样品阳性或者不合格,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引导食责险理赔。引导食品经营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当快检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销毁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减轻经营者的损失,避免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5.帮扶提升快检能力。组建食品快检专家队伍,对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快检室布局、设备设施配置、流程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帮扶指导。组织开展食品快检技能培训,实施食品快检技能大比武,有效提升快检人员操作水平。对阳性检出率偏低的,有针对性地组织快检专家对其快检室进行评价指导,因地制宜进行帮扶服务。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食品快检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法律地位。与定量检测相比,食品快检具有耗时短,操作简单快捷,且设备仪器便于携带等特点,特别是针对快消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快检最大化实现实时检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微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调研辖区内食品快检现状,摸清快检机构、快检设施设备、快检技能、快检人员和资金保障等情况,制定并上报当地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实现食品快检主体快检能力大提升。每一地市择优确定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尽快全域推广实施。 (二)明确职责。食品流通处牵头负责实施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微改革,推进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快检责任落实、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打造、源头责任传导等工作。食品抽检处负责快检项目动态调整、快检结果验证、“你点我检”、帮扶提升快检能力和组织第三方快检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等工作。市场合同处负责在放心农贸市场建设中推进快检能力提升和“浙江市场在线”应用等工作。执法稽查处负责办案指导、行刑衔接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负责提供快检技术支撑和帮扶服务。 (三)加大投入。借力民生实事项目等手段,力争地方财政资金对快检改革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对食品快检资金的稳定投入机制,给予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适当的资金补助,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发现能力。 (四)提高绩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履行甲方管理人职责,对补助资金利用不到位的,减少财政资金补助,调整相关快检主体风险等级。优化快检定检资源使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引导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将快检工作向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方向发展。 (五)力戒形式主义。按照中央、省委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精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微改革过程中,要力戒重形式轻实效,坚决不做劳民伤财的无用功,紧扣食品快检守护菜篮子安全的关键环节发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食品快检项目名单(2024年版) 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3.检测室设备设施配置参考清单 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5.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 6.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附件1 浙江省食品快检项目名单(2024年版) (一) 农贸市场快检项目名单
(二) 其他快检主体项目名单
(三) 食品快检指导性目录
附件2 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信息公布,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 第三条 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检测结论、销售者(被检测单位或摊位)、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若有)、采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方式等。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场开办者可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取LED、电视屏等形式公布食品快检结果信息。 第五条 对食品快检提出异议复检后,复检结果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公布。 第六条 对发现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存在错误的,信息公布单位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进行更正。 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参考样式 附件 3 检测室设备设施配置参考清单 1.检测室外观。建设独立、面积适宜的检测室(新建检测室的面积要求8平方米以上),做到统一门面标识、统一制度上墙、统一流程操作、统一后续处理。对外免费开放的检测室,应设定相应信息公示标牌,向消费者公示免费开放的时间、开放项目和开放流程,明确快检人员的工作职责、操作程序、人员及设备管理等事项。 2.检测室布局。室内分区合理,有明显标识,配置冰箱、电脑、办公桌、文件柜、检测设备、仪器、led显示屏、监控视频等设施,能调取清晰的检测视频影像资料。 3.检测硬件配置。配置与检测类别相符合的检测设备、辅助设备和检测试剂(试纸、卡条等)(见下表)。检测设备按要求保管,并定期维护。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符合储存条件,且在保质期内。食品安全检测数据能上传到监管部门指定的平台。 表: 食品快检室设施设备配置表
备注:1.表中所列仪器设备,各快检主体可根据区域性食品特点,配备相应仪器设备,也可选用多功能设备(一体机)。 2.A类主要为农贸市场开办者、大中型食品批发企业、大中型配送企业、连锁商超及连锁便利店总部等;B类主要为农批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快检机构等。 附件4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验证,是指将食品快检结果与实验室检验结果比对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程。 第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委托验证单位开展本辖区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原则上验证单位不超过10家。 第四条 验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完善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 (二)具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且相关验证项目通过资质认定; (三)具有与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场所环境; (四)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食品检验复检机构; (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或审核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实施方案,确保验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 第六条 在市辖区内,开展食品快检最多的检测机构和检测量最多的食品快检产品,一般应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其他食品快检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 第七条 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阳性的,参加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阴性的,也应抽取一定量的同一样品或对其备份样品进行实验室验证。 第八条 参加实验室验证的食品快检机构和快检产品,对食品快检阳性检出率最高或者最低的,也可以采取盲样检验验证方式。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备盲样,发放快检结果验证单位。盲样检测所采用的阳性样品与阴性样品应数量相当。 第九条 盲样验证如使用基质加标样品作为阳性样品,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参比方法检出限的3倍;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标准限量的3倍。样品也可采用实际阳性和阴性样品。 第十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可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参照监督抽检采用的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的判定要求如下: (一)当快检结果呈阳性,其对应项目的实验室验证结果大于或等于快检检出限(最低检出水平)的最大负偏离(一般情况不超过20%,对于痕量物质检测时可达30%)时,则判定为验证通过。 (二)当快检结果呈阴性时,实验室验证结果小于快检检出限水平,则判定为验证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二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审核后及时将验证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该信息系统内对食品快检结果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第十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取消验证资格,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附件5 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
备注:1.评价条目共16条,满分100分;加分项3条,最高加10分。 2.每一条目加扣分所列分值为最高分值,按照相关条目实施质量、成效等内容,以分值0.5分为最小加扣分档适当加扣分。 评价人员签字: 评价日期: 附件6 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操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第三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息;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采样人员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样品信息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 食品快检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第七条 开展食品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第八条 样品的取样部位、数量、制备方法和贮存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 食品快检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测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 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 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抽查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不合格样品应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 被抽查人对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复检为不合格产品的,组织方应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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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