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22-67808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2-10-27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利代理行政监管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利代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委托单位)委托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受托单位)实施专利代理行政监管执法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规定的专利代理监管执法事项。
二、委托权限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专利代理活动进行监管;
(二)实施《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规定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监管执法权限,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监管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权,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
(四)受托单位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为,由受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受托单位应加强工作保障,确保委托事项实施到位。执行中如遇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