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操作指引

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作业指引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律师协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

前 言 为指导企业全面应对疫情,做好防控疫情工作,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共同指导省律师协会,组织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等专家律师团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写了《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作业指引》,全文4.7万余字,主要内容涉及企业疫情防控组织建设、员工情况掌握、复工前准备、疫区人员排查、工作日常防疫、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税收优惠等37个类别,涵盖企业防控疫情及因此可能引发的员工关系处理、客户关系处理、政府关系处理、企业内部管理和享受扶持(优惠)政策等领域,全面、详尽地为企业提供了疫情防控作业方案,现予以转发,供企业参考、使用。

企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业指引

1. 指引目的

为规范企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作业,通过企业疫情防控的“安全、成本、文化与细节”的全面落实,实现企业防控疫情的全面胜利,特制定本指引。

2. 指引使用

本指引适用于企业防控疫情期间的运营管理。

本指引主要是针对浙江省的标准进行设计的。非浙江省企业可参考使用,但涉及用工等作业时还需要援引当地政策,对比论证。

本指引的内容仅对有效版本负责,当前版本为2020年2月版,如果援引失效版本或机械引用有效版本都有可能导致内容的不准确,请使用者特别注意。但编制者将适时对本指引进行修订,以保持版本的有效性。使用者可联系编制者,或登录“管鲍断金”微信公众号查询。如果对内容或援引规则有异议,或在理解、适用、学习等方面存疑问的,请通过“微信guanbaoduanjin88”联系我们。

本指引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管鲍断金团队总结形成,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故不存在强制性。

本指引并不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及(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管鲍断金团队的正式法律意见,仅为参考性建议。

3.一级响应

3.1基本要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3日 16时许,浙江省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这次疫情是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发生属于需要作出应急处置的公共卫生事件。针对这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状态有:应急状态、戒严状态和紧急状态。目前处于应急状态。如果政府提升应急处置状态的,请适用单位自行修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意味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有关政府可以视疫情严重程度采取有关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决定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43条还规定,当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的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除政府部门外,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有权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由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针对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一概适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工作。

3.2公民的义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并不只是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服从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当事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第2款还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当然,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都不应当停止有关管理措施的执行。

公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

本指引中的单位、企业均指法人,即使用或援引本指引进行疫情防控作业者,可作同一主体理解。

4. 组织建设

4.1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疫情防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可作为疫情防控的临时机构,但该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对疫情防控工作总负责。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加入到疫情防控机构,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有法务加入到疫情防控机构。

疫情防控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 编制本单位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制度;

2) 编制本单位的复工方案;

3) 本单位的疫情防控管理;

4) 本单位场所和人员疫情防控;

5) 本单位因疫情而发生的合同、人事、物资、财务和争议的处置;

6) 本单位防疫情况的报告;

7) 本单位防疫宣传;

8) 配合疾控等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9) 因疫情防控必须履行的其他职责。

4.2组织的专职人员

组织应当设立疫情防控专职人员,包括信息报告、员工信息收集、进入企业场所体温检查、防疫材料采购使用、场所消毒管理和紧急处置的专职人员。

专职人员并不是要求单位特别招聘,而是要求在疫情防控机构中设立兼职的人员,但该兼职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前述之专门职责。

4.3组织紧急联系方法

组织应当设立便捷的紧急联系方法,供全体员工向组织报告或联系时使用。组织设立的紧急联系方法必须保持24小时待机,且有专人接听

5. 员工情况的掌握

5.1复工前情况的掌握

通过微信(群)、QQ(群)、钉钉(群)、电子邮件等及时通讯工具要求员工报告其复工的生活情况,报告期至少为复工前的十四天,要求员工对自己的报告的真实性承诺,并同步告知员工隐瞒情况或虚假报告面临的法律责任。

需要员工报告的生活状况包括:①是否去过(出差、旅游、探亲,下同)湖北(特别是武汉),如果去过,则要报告具体地方(建议细化致社区、村);②是否去过温州,如果去过,则要报告具体地方(建议细化致社区、村);③是否接触过去过湖北(特别是武汉)或温州的人员,④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⑤春节期间去过哪些地方;⑥本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确诊感染;⑦本人及家庭成员是否被隔离过,如果有隔离,则还要报告被隔离的原因;⑧本人或家庭成员是否有发热、咳嗽症状,如果有,则需要详细报告发病日期、体温、症状及就诊情况;⑨目前所在城市,拟返回单位所在城市(如杭州)的时间,准备搭乘的交通工具;⑩是否主动在家隔离14天以上,拟返岗时间。

员工报告时需要承诺:本人报告的信息真实,不存在瞒报、漏报、错报,更不存在虚假报告。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单位在要求员工报告情况的同时,同步要求员工妥善保存好返回单位所在城市时搭乘的全部交通工具的票根,或记录下自己所搭乘的交通工具的车牌等搭乘信息。

5.2返岗人员疫情防控档案

根据员工报告建立拟返岗人员疫情档案,建立“一人一档”,除员工前述报告外,还应当了解其返回单位所在城市(如杭州)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程,提倡自驾返回,鼓励企业包车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职工。

5.3员工健康申报

返岗返工人员返回前需填写健康申报表,内容包括前14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5.4返岗资格

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者可正常安排工作。

5.5劝返与隔离

对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必须做好劝返工作,对于未购票的要劝阻,已购票的督促其退票。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返岗返工人员,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就地隔离,用救护车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流行病学史、无症状者,通知其现住地基层政府,对其实施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

单位可以通过https://h5.peopleapp.com/txcx/index.html《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同行程查询工具》查询员工是否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

5.6复工后情况的掌握

单位应当要求员工对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员工需要及时向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包括:①本人或家庭成员是否有发热、咳嗽症状,如果有,则需要详细报告发病日期、体温、症状及就诊情况;②本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接触过去过湖北(特别是武汉)或温州的人员;③本人或家庭成员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④所居住的楼或小区是否发生被隔离;⑤本人及家庭防疫物资短缺;⑥疾控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信息。

单位应当要求员工妥善保存好到岗所搭乘的全部交通的票根,或记录下自己所搭乘的交通工具的车牌等搭乘信息。

6. 提前复工

提前复工是指于2月3日或更早时间要求员工到岗工作。

6.1允许提前复工的企业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执行这一通知规定,即这些企业从2月3日起可正常工作。

6.2不符合提前复工条件的企业不要随意提前复工

强行提前复工的企业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面临行政处罚。单位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面临通报批评、警告、罚款,乃至被拘留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果因企业未执行这一要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面临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3想提前复工的企业应当报告企业所在地街道,并经街道同意后方可复工

企业如果认为自己是“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但经营范围又不明确能够判断的,则企业应当事先向企业所在地街道报批。

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在做好复工前的准备工作,尤其是疫情防控工作后,可向企业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一般申请时企业要提交申请并承诺:

1)明确提前复工理由,原则上仅针对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2)承诺每天报告实际到岗人员防疫信息,原则上要求均为在企业所在城市14天以上人员;不得安排湖北、温州相关员工提前复工。

3)承诺如因提前复工造成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位和个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4)承诺涉及企业的生产物资、生活物资、防控物资由企业自行解决

7. 复工前准备

7.1组织建设

即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已经组建,机构职责已经清晰。

7.2疫情防控预案

已经编制完成。

7.3物资准备

本着保护好自己就是最好的防疫,单位应当做到防护用品保障。其中:

A、为场所消毒提供充足的消杀用品,包括1000mg/L含氯消毒液,500mg/L二氧化氯、喷雾器、抹布、橡胶手套等。

B、场所防疫物品,包括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手套、免洗洗手液和75%酒精等疫情防控用品。当下口罩是紧缺物资,除保证防疫一线员工的物资需求外,其他员工的口罩可通过工会等组织发起口罩募捐。

其中口罩要保障复工员工的日常需要,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的口罩。为此,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提前给员工邮寄口罩。当然在向员工邮寄口罩时可以考虑员工家庭人员的日常防疫需要,以彰显企业文化。

单位最好为负责防疫工作的人员配备防疫服,以应对单位发生的疑似病人的排查、隔离、转运作业之需。但鉴于防疫服生产能力不足,为保障防疫前线的需要,我们并不强烈建议单位采购防疫服。

C、通风设备。暂停使用中央空调,改用自备通风设备。

D、防疫药品。根据政府指导意见,采购必要的防疫药品

7.4场所准备

在复工前,先行对场所进行通风和消毒,完成场所准备工作。

设立企业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区。

7.4.1空调消毒

中央空调暂停上不用,改用自备通风设备。启用通风设备,将500mg/L二氧化氯通过通风设备加强对公共区域的空气通风工作。每天要定时启用,并填写启用记录。

如果使用空调的,应当:

1) 对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2) 以换气模式保持运行;

3) 带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应把回风完全封闭,保证系统全新风运行;

7.4.2公共区域消毒

对门厅、楼道、办公室、会议室、宿舍、宿舍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尽量使用喷雾消毒。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要分开,避免混用。

7.4.3电话机消毒

对座机电话用75%酒精擦拭。

7.4.4洗手间消毒

对洗手间、坐便器及其它设施消毒。建议用消毒液进行冲洗。

7.4.5餐厅消毒

对餐厅、餐桌椅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

7.5员工准备

7.5.1根据复工前掌握的员工情况,作如下优先等级返岗准备:

1)已经在企业所在地城市连续生活14天以上且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员工为优先复工级,并以本地员工为最优先级;

2)对未曾到过湖北、温州地区,亦未曾接触过发热、咳嗽症状人员及到过湖北温州地区人员为次优先级;

3)曾经到达过湖北、温州地区,但已经返回企业所在地城市的员工,在主动自行隔离14天且无症状的员工为第三优先级;

4)尚在湖北、温州、台州的员工,暂不通知其返回企业所在地城市,待疫情稳定后另行安排;

5)对处于隔离状态的员工,待其隔离解除并获得隔离期满证明后方可返岗;

6)对已经确诊感染的员工,待其治愈后方凭医疗证明可返岗;

7)怀孕员工应当同尚在湖北、温州、台州的员工级别安排返岗。 政府对返岗人员有新的优先级别要求的,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7.5.2通知符合条件的员工返岗,并要求员工做好上班途中的个人防护措施。如果员工缺少个人防护口罩的,在其个人能力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单位应当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否则可允许员工申请事假。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让员工返回企业所在地城市后自行隔离14天,然后再返岗工作。

7.6疫情防控信息准备

1)掌握企业所在街道或区政府对疫情防控的要求以及信息报告渠道;

2)掌握企业所在园区、楼宇对疫情防控的要求以及信息报告渠道;

3)掌握企业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发热门诊指定医院及防疫定点医院信息;

4)企业疫情防控机构领导组成员的通讯联系方式;

5)企业全体员工的沟通渠道畅通,且完成员工复工前信息收集;

6)企业指令渠道畅通。

7.7制度准备

检查单位规章制度,判断现有规章制度是否能够基本适应疫情防控需要。如果基本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的,规章制度可视疫情防控过程制订补充规定。如果规章制度不能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的,应当制订疫情防控补充规定,以保障疫情防控的需要。

疫情防控制度应当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奖惩、员工承诺及应急预案等内容,且要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如果有员工宿舍的,还应当提供宿舍防控制度。

7.8复工备案

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

复工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为本条前述各项准备材料以及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和单位承诺书。

特别提醒,单位承诺书即意味着,单位对本单位及员工的疫情防控责任的承担。所以,在未完成本条要求的各项准备工作之前,不得复工。在未完成备案之前,不得复工。

7.9复工通知

做好前述各项准备后方可通知员工复工。如果在复工前未能做好前述准备的,应当紧急通知员工推迟复工。

通知员工复工时应当提醒员工:

1)上班途中正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和手套。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2)进入企业场所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可入场所工作,并到卫生间洗手。若体温超过37.2℃,请勿入场所工作,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7.10复工前要求报告或申请的,企业应当遵照政府或相关机构的要求进行报告或申请。

8. 疫区人员排查

根据复工前掌握的员工状态,单位应当对所有可能去过湖北、温州、台州地区的员工进行排查,以确保防疫工作无死角。

9. 工作日常防疫

9.1门禁检查

对于进入企业场所的人员要用体温检查设备进行个体体温检查及健康询问,对于未检查人员、拒绝检查的人员、有咳嗽症状和体温在37.3℃及以上的人员,检查人员必须拒绝该人员进入企业场所。必要时,可在中午对全体人员再进行一次体温检测。

对于有保安人员的,可由保安人员检测。没有保安人员的,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对于检查体温在37.2℃及以上的人员,检查人员应当填报检查信息,包括被检查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如果被检查人员拒绝配合的,检查人员除拒绝其进入企业场所外,还应当将相应的信息详细记录,并进行报告。被检查人员应当以裸额状态接受查检。

如果企业在园区的,入园区或入楼之前已经有体温检查的,可不再对进入企业场所人员进行体温检查。但对员工及企业负责的,还是要由企业自行再检查一次为妥。

外单位人员来访,除接受体温检查外,还应当作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20天以内有无去过湖北温州以及本人身体状况等信息。

进行门禁检查人员应当佩带防护口罩和手套,未佩带防护口罩及手套者,不得进行体温检查,被检查者可拒绝接受检查,但被检查者除主动与检查人员保持距离外,不得进入企业场所。

即使检查体温无异常,但被检查者有咳嗽症状的,检查人员也应当拒绝其进入企业场所。

如果本单位人员不听从检查人员的,轻者可按照规章制度处理,重者直接报警处置。对外单位人员不听从检查的,警告无效后,可直接报警处置。

宿舍要建立24小时的专人出入管理,企业对员工出入宿舍的,每次都要实施前述的门禁要求,同时拒绝非宿舍员工进入。

9.2进入企业场所后第一时间如何做

洗手,严格按照六步法洗手。

对工作证、门把手、手机、文具、办公桌桌面、桌子、椅子、键盘属标、钥匙使用75%酒精喷洒,喷洒要覆盖物件,自然掠干,不用擦拭。如果没有75%酒精,可用酒精棉片或消毒湿巾擦拭。

9.3办公场所

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以上,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接待外来人员双方佩戴口罩。

非工作原因,禁止员工到其他人办公室(场所)串门。

不允许员工在办公室过夜。不允许在体温检查人员下班后带未经体温检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

下班后,由后勤保障人员对办公场所进行一次消杀。

对办公场所的通风及消杀都应当形成记录,以备检查。

9.4公共区域如何做

每日须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尽量使用喷雾消毒。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要分开,避免混用。

建议下班后,再对公共区域进行一次消杀。

对公共区域的消杀应当形成记录,以备检查。

宿舍的消杀同办公区域执行,每天至少进行3次消杀。对宿舍的消杀应当形成记录,以备检查。

9.5工间运动如何做

建议适当、适度活动,保证身体状况良好。避免过度、过量运动,造成身体免疫能力下降。

各部门承担防疫职责的人员应当指导员工进行工间运动。

9.6公务采购如何做

须佩戴口罩出行,避开密集人群。与人接触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9.7公务(出差)出行如何做

专车内部及门把手建议每日用75%酒精擦拭1次。司乘人员建议全程佩戴口罩。

如果运送过疑似病人就诊的,应当按照疾控部门的要求进行消杀或处理。如果运送过发热、咳嗽人员的,专车应当进行全面的消杀和开窗通风,并暂停使用。在使用前应当告知乘坐人员,以便其选择是否继续乘坐。

乘坐班车须佩戴口罩,建议班车在使用后用75%酒精对车内及门把手擦拭消毒。

减少客户拜访,尽量减少人员与外部身体状况不明人员的接触,从而减少感染风险。只批准必需的公务外访性质的出差,如售后服务、设备抢修及客户坚持要求上门服务的出差。

出差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出差。非执行国家任务,原则上不安排人员到湖北和温州出差。出差人员应当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包括口罩、手套及免洗消毒水等物资准备和个人防护知识与技能准备。

公务车辆或班车进行消杀应当形成记录,经备检查。

9.8公务来访如何做

尽可能改变沟通方式减少接触机会。

须佩戴口罩。进入企业场所前首先进行体温检测,并介绍有无湖北、温州接触史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无上述情况,且体温在37.2°正常条件下,方可入企业公干。

公务会谈期间,双方人员都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每次接待完成后,应当对接待室进行一次消杀,并形成记录,以备检查。在前一接待完成后尚未进行消杀作业的,不得继续新的接待。

9.9传阅文件如何做

传递纸质文件前后均需洗手,有条件的企业可准备免洗洗手液,传阅文件时佩戴口罩。

9.10接收快递如何做

企业应当指定地点接收快递信函。

员工到指定地点取快递信函时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取完口罩后,先洗手,再折快递。

企业可指定专人到园区或楼宇指定的快递收取处领取快递信函。

9.11参加会议如何做

尽量采取在线会议模式,减少接触机会。

建议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茶具用品建议开水浸泡消毒。

会议至及茶具消杀后应当形成记录,以备检查。在前一次会议结束后尚未完成消杀的会议室,不得用于新的会议。

9.12食堂进餐如何做

采用分餐进食,分时段进餐,送餐到各部门,避免人员聚集。

在进食前及完成进食后应当佩戴口罩,避免面对面就餐,就餐时不要与别人说话。就餐者应当与其它就餐人员保持间隔1米以上。

餐厅(或员工就餐区)加强卫生管理,加强通风,每日消毒1次以上,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建议营养配餐,清淡适口。

点餐的,员工按照收取快递方式取餐。但取餐后应当及时洗手。进餐前应当洗手。点餐的员工在单位员工就餐区进餐时,要避免面对面就餐,原则上与其它就餐人员保持在1米以上,就餐时不说话。进食前和完成进食后应当佩戴口罩。

在疫情防控期间杜绝聚餐。

就餐完毕后,立即洗手。

食堂(或员就餐区)消杀后应当形成记录,以备检查。

9.13下班路上如何做

洗手后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和手套外出,回到家中摘掉口罩后首先洗手消毒。手机和钥匙使用消毒湿巾或75%酒精擦拭。居室保持通风和卫生清洁,避免多人聚会。

9.14在电梯里如何做

电梯(尤其是电梯按键)应当每天至少进行多次的消杀,并为电梯准备按电梯键专用纸巾。如果电梯内未有专用按梯纸巾的,应当用纸巾等按梯,原则上不祼手按梯。电梯消杀后应当形成记录,以备检查。

在电梯里全程佩戴口罩。不与别人说话。出电梯后应当先洗手。

9.15洗手间如何做

如厕建议全程佩戴口罩。如果同时如厕在两人以上的,应当佩戴口罩。

如厕后,应当冲水和洗手。

洗手间应当保持通风,对洗手间和坐便器等每天消毒至少一次。

洗手间消杀后应当形成消杀记录,以备检查。

9.16停车场如何做

在停车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在 停车场应当保持通风,开启通风装置。停车场应当每天消毒。停车场消杀后应当形成消杀记录,以备检查。

9.17消毒

办公场所、会议室、接待室、食堂、洗手间、下水道、楼道、停车场、电梯、垃圾桶及其它单位密闭场所进行高频次消杀(使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以日常频次的2-4倍),对于出入口设施和场所每日不少于4次消杀。空间消杀以喷雾为最佳。对家具、扶手等以擦洗为最佳。对茶具以用煮沸消毒为最佳。其它以酒精喷雾覆盖为最佳。

9.18废弃口罩处理如何做

防疫期间,摘口罩前后做好手卫生,废弃口罩放入口罩回收专用垃圾桶内,每天两次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9.19接受检查

街道、社区、园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防控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防控情况检查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无条件接受检查。

对于检查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整改意见,企业应当立即整改。

10.个人防护

10.1洗手篇

10.1.1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传染?

1) 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并用流动水洗手,用一次性纸巾或干净毛巾 擦手。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如打喷嚏后)应立即洗手。

2) 保持良好的呼吸道卫生习惯。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咳嗽或打喷嚏后洗手,避免用手触摸眼睛、鼻或口。

3) 增强体质和免疫力。均衡饮食、适量运动、作息规律,避免产生过度疲劳。

4) 保持环境清洁和通风。每天开窗通风数次不少于3次,每次20-30分钟。户外空气质量较差时,通风换气频次和时间应适当减少。

5) 尽量减少到人群密集场所活动,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患者。

6) 如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咳嗽、流涕、发热等,应居家隔离休息,持续发热不退或症状加重时及早就医。

10.1.2洗手在预防呼吸道传播疾病中的作用?

正确洗手是预防腹泻和呼吸道感染的最有效措施之一。国家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WHO及美国CDC 等权威机构均推荐用肥皂和清水(流水)充分洗手。

10.1.3正确洗手需掌握七步洗手法:

用流动的水和使用肥皂(洗手液)洗手,整个过程持续30秒钟,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用洗手液洗手的,洗后,再用流动水冲洗干净。洗净后不要用共用擦手巾擦干,以避免二次污染:

第一步,双手手心相互搓洗(双手合十搓五下);

第二步,双手交叉搓洗手指缝(手心对手背,双手交叉相叠,左右手交换各搓洗五下);

第三步,手心对手心搓洗手指缝(手心相对十指交错,搓洗五下);

第四步,指尖搓洗手心,左右手相同(指尖放于手心相互搓洗搓五下);

第五步:一只手握住另一只手的拇指搓洗,左右手相同搓五下;

第六步: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各搓五下;

第七步:一只手握住另一只手的手腕搓洗,左右手相同搓五下。

10.1.4哪些时刻需要洗手?

1)传递文件前后;

2)在咳嗽或打喷嚏后;

3)在制备食品之前、期间和之后;

4)吃饭前;

5)上厕所后;

6)手脏时;

7)在接触他人后;

8)接触过动物之后;

9)外出回来后。

10.1.5旅途在外没有清水,不方便洗手,怎么办?

可以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清洁双手。人冠状病毒不耐酸不耐碱,并且对有机溶剂和消毒剂敏感。75% 酒精可灭活病毒,所以达到一定浓度的含酒精消毒产品可以作为肥皂和流水洗手的替代方案。

外出、上下班途中及旅途中可戴手套,减少感染机会。但戴手套并不因此在摘除手套后不洗手。

10.2口罩篇

10.2.1口罩该怎么选?

选择一:一次性医用口罩,连续佩戴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后立即更换;一次性医用口罩,推荐公众在非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使用。

选择二:医用外科口罩,连续佩戴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后立即更换;医用外科口罩,推荐疑似病人、公共交通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在岗期间佩戴。

选择三: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连续佩戴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后立即更换。推荐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人员使用,公众在人员高度密集场所或密闭公共场所也可佩戴。

选择四:医用防护口罩,连续佩戴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后立即更换。推荐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医护人员及确诊患者转移时佩戴。

棉布口罩、海绵口罩和活性炭口罩均不推荐,因为对预防病毒感染无保护。

10.2.2正确使用口罩

医用口罩的使用方法:

1)口罩颜色深的是正面,正面应该朝外,而且医用口罩上还有鼻夹金属条。

2)正对脸部的应该是医用口罩的反面,也就是颜色比较浅的一面,除此之外,要注意带有金属条的部分应该在口罩的上方,不要戴反了。

3)分清楚口罩的正面、反面、上端、下端后,先将手洗干净,确定口罩是否正确之后,将两端的绳子挂在耳朵上。

4)最后一步,也是前面提到过的金属条问题,将口罩佩戴完毕后,需要用双手压紧鼻梁两侧的金属条,使口罩上端紧贴鼻梁,然后向下拉伸口罩,使口罩不留有褶皱,最好覆盖住鼻子和嘴巴。

10.2.3佩戴原则

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佩戴,规范使用,有效防护。具体如下:

1)在非疫区空旷且通风场所不需要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需要佩戴口罩;

2)在在疫情高发地区空旷且通风场所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

3)有疑似症状到医院就诊时,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

10.2.4特殊人群如何佩戴口罩?

1)孕妇佩戴防护口罩,应注意结合自身条件,选择舒适性比较好的产品。

2)老年人及有心肺疾病慢性病患者佩戴后会造成不适感,甚至会加重原有病情,应寻求医生的专业指导。

3)儿童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其脸型小,选择儿童防护口罩;年龄极小的婴幼儿不能戴口罩,易引起窒息;

4)有呼吸道基础疾病患者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防护口罩。

特殊人群最好防护就是居家不外出,起到自行隔离效果。

10.3居家防护知识

10.3.1在家中怎样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传染?

1)增强卫生健康意识,适量运动、保障睡眠、不熬夜可提高自身免疫力;

2)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掩住口鼻,经常彻底洗手,不用脏手触摸眼睛、鼻或口;

3)居室多通风换气并保持整洁卫生;

4)尽可能避免与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如发热、咳嗽或打喷嚏等)的人密切接触;

5)尽量避免到人多拥挤和空间密闭的场所,如必须去佩戴口罩;

6)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

7)坚持安全的饮食习惯,食用肉类和蛋类要煮熟、煮透;

8)密切关注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此类症状一定要及时就近就医。

10.3.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时,我们怎么吃才好?

1)不要食用已经患病的动物及其制品;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冰鲜禽肉,食用禽肉、蛋奶时要充分煮熟。

2)处理生食和熟食的切菜板及刀具要分开。处理生食和熟食之间要洗手。

3)即使在发生疫情的地区,如果肉食在食品制备过程中予以彻底烹饪和妥善处理,也可安全食用。

10.3.3前往公共场所怎样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感染?

1)避免在未加防护的情况下与农场牲畜或野生动物接触。

2)保持工作场所室内不断的通风换气;在人多的地方,商场、公交车、地铁和飞机等地方都是人流密集,可佩戴口罩减少接触病原风险。

3)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袖或屈肘将鼻完全遮住;将用过的纸巾立刻扔进封闭式垃圾箱内;咳嗽打喷嚏后,用肥皂和清水或含酒精洗手液清洗双手。

4)外出回家后及时洗手,如有发热和其他呼吸道感染症状,特别是持续发热不退,及时到医院就诊。

5)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尽量避免各类聚会。

10.3.4到生鲜市场采购,怎样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传染?

1)接触动物和动物产品后,用肥皂和清水洗手;

2)避免触摸眼、鼻、口;

3)避免与生病的动物和病变的肉接触;

4)避免与市场里的流浪动物、垃圾废水接触。

10.3.5轻症发热病例的居家隔离建议:

1)将病人安置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

2)限制看护人数,尽量安排一位健康状况良好且没有慢性疾病的人进行护理。拒绝一切探访。

3)家庭成员应住在不同房间,如条件不允许,和病人至少保持1米距离。

4)限制病人活动,病人和家庭成员活动共享区域最小化。确保共享区域(厨房、浴室等)通风良好(开窗)。

戴好口罩

6)与病人有任何直接接触或进入病人隔离空间后,进行双手清洁。

11.报告

11.1员工向单位报告

员工应当就以下信息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

1) 本人或家庭成员被确诊的;

2) 本人或家庭成员被认定为疑似病人,被隔离的;

3) 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接触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被隔离的;

4) 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发热、咳嗽症状的;

5) 有湖北或温州地区人员上门拜访的;

6) 本人无防护口罩等防护物资的;

7) 单位认为还需要报告的其它情形。

11.2单位向所在街道(社区、园区)报告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园区)报告:

1) 在本单位工作场所有疑似病人发病,且症状严重的;

2) 本单位到过工作场所的人员被确诊的;

3) 本单位到过工作场所的人员因其本人或家庭成员被认定为疑似病人被隔离的;

4) 本单位到过工作场所的人员因其本人或家庭成员接触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被隔离的;

5) 本单位到过工作场所的人员报告有发热工咳嗽症状的;

6) 本单位到过工作场所的人员报告有湖北或温州地区人员上门拜访的;

7) 在本单位场所发生不听众防控要求,无理取闹的;

8) 本单位日常体温检查情况;

9) 本单位湖北、温州地区人员安排情况;

10) 本单位出现防控物资缺乏且又执行国家任务,无法停工的;

11) 其他按照防控部门要求应当报告的情形的。

12.就医指导

12.1何时就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乏力,呼吸道症状以干咳为主,并逐渐出现呼吸困难,严重者表现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部分患者起病症状轻微,可无发热。多数患者为中轻症,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表现,并不意味着已经被感染了。

但如果出现(1)发热 (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2)且有武汉或温州或台州旅行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或温州或台州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出现小范围聚集性发病;应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12.2就医时注意事项

1)如果接触者出现症状,要提前选择有发热门诊的定点医院。

2)前往医院的路上,及就医全程应该佩戴口罩。

3)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应该呼叫救护车或者使用私人车辆运送病人,如果可以,路上打开车窗。

4)生病的密切接触者应时刻保持呼吸道卫生和进行双手清洁。在路上和医院站着或坐着时,尽可能远离其他人(至少1米)。

5)任何被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污染的物体表面都应该用含有稀释漂白剂的消毒剂清洁、消毒。

6)就医时,应如实详细讲述患病情况和就医过程,尤其是应告知医生近期的武汉、温州旅行和居住史、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动物接触史等。

12.3就医后的处置

对于因12.1条原因就诊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如果员工被隔离的,按照隔离人员处置;

2) 如果员工被确诊的,自确诊之日起享受病假待遇;

3) 如果员工未被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的,建议员工休病假,办理病假手续。

13.紧急措施

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病(指有12.1条情形或员工当场因发热等症状昏迷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先拨打120,说明相关情况,让专业医护人员送治;在120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前,除按照本条要求进行隔离场所和相关人员外,不得进行其它作业,以免扩大感染;

2)对发病员工的工作场所,以及与发病员工有接触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隔离到隔离室,要求相关人员全部再次检查体温和佩戴N95医用防护口罩,或加层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隔离措施由单位防疫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应当着防疫服作业,如果没有防疫服的,至少应当佩带N95医用防护口罩,或加层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防疫专职人员应当克服恐惧,安抚其他员工情绪;

3)立即向企业所在地街道(社区、园区)报告具体情况;

4)对未到达工作场所且未与发病人员接触者,要求其暂不要到相应的工作场所,要求其立即自检体温,并在家主动隔离,直到有明确意见;

5)在相关部门介入后,根据疾控防疫部门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实施;在发病人员运送后,对于发病者待过的场所和使用过的车辆、器具、设施设备和其他用品,由单位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消杀作业;

6)在相关部门未宣布解除隔离,或确定无需隔离之前,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取消,或折扣作业;

7)在相关部门宣布解除隔离,或确定无需隔离后,单位方可恢复相关场所的使用,和通知相关人员复工。

14.工作时间与假期

14.1国务院延长的假期是特别休息日

国务院于1月27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结合“春节放假安排如下: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的规定。国务院27日决定延长的假期中的1月31日和2月1日为特别休息日,2月2日为正常的休息日。

2020年,员工休息天数为106天。

14.2政府要求不得提前复工期间

1)大多数地方政府以通知形式要求普通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其中2月8日和9日为正常休息日。

2)2月3日至7日,上海口头明确为休息日,远程办公的为加班;但未见正式文件。

3)2月3日至7日,无锡市视同正常出勤,政策依据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4)2月3日至7日,苏州市视同正常出勤,政策依据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5)2月3日至7日,常州市人社官微发布,按停工停产政策操作,远程办公的支付正常工资,但未见正式文件。

6)2月3日至7日,广东人社官微发布,推迟复工期间安排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未见正式文件。

7)2月3日至7日,山东人社官微发布,按停工停产政策操作,但未见正式文件。

8)2月3日至7日,浙江政策不明。

9)我们认为,浙江省政府在通知中并未明确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公告形式宣布的停工停业,故不是紧急措施,仅是要求未复工企业不得提前复工的一种防疫措施。这一措施只要达到不复工的效果即可,具体如何操作,应当交由企业自行处理。故我们认为企业可由以下方式操作,但应当提前告知员工,否则视为企业放假,员工视为出勤:

A、直接宣布放假的,则为单位给予的休息日,视同正常出勤。如果单位未发布通知的,则也视为放假。这种方式适合任何企业。

B、以年休假方式安排休息的,则该休息期间为年休假,单位也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期间年休假天数为5天(执行五天工作制的员工)或6天(执行6天工作制的员工)。对于年休假,单位可统筹安排即可,无需以征得员工同意为前提。但单位应当通知全体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这种方式适合任何企业。如果日后浙江省明确为休息日的,则被安排的年休假视为未安排,并无其它后果。如果日后明确为视同出勤的,也可安排年休假,并无影响。

C、以调休方式安排的,则该休息期间即为原有加班(或今后周末)的调休,单位也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但如果按照调休方式休息的,单位应当通知全体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以加班方式调休的,适合员工在2019年度存在加班,且尚未进行加班工资结算的单位。以周末调休方式进行休息的,适合所有企业。如果日后浙江省明确为休息日的,则被安排加班调休的视为未调休,并无其它后果;对于用之后周末调休的,在调休前明确的,则无需安排调休,在调休后安排的,则面临调休的周末为加班风险。

D、以轮休方式安排的,则该休息期应当纳入综合计算工时之周期,进行工作时间的计算。单位可先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然后纳入2020年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进行工作时间数的结算。这种方式适合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但综合计算工时制应当在有效期内,即需要企业获得持续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行政许可。如果日后浙江省明确为休息日或视同出勤的,因被安排的轮休本身就要进入综合计算周期计算,原则上没有影响。

E、以待岗方式安排的,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这种方式适合所有单位。建议企业通过微信方式与相关员工完成协商。这种方式适合任何单位。如果日后浙江省明确为休息日或视同出勤的,基于双方协议,并无影响。

F、以停工、停产、歇业方式安排的,则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即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注意,基本生活费各地政策不一,前述政策为浙江省的)。这种方式适合所有单位。如果日后浙江省明确为休息日的,基于在第一个周期内,正常标准工资支付,则无影响。

G、通知在家远程办公的,为正常出勤。但若日后浙江省明确为休息日的,则面临加班风险。

但是浙江省明确为休息日的概率不大。因为目前为止,仅有上海口头明确为休息日。

10)温州普通企业不得提前复工的时间要求是到2月17日

A、2月8日、9日、15日和16日为正常休息日;

B、2月3日至7日和2月10日至14日,执行前述第9)项。

11)前述不得提前复工的要求,政府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政府要求处理。如果因此引发前述指引意见的,我们将会适时修正,你可以通过本指引版本修订版的查询方式获得最新版本。

14.3不得提前复工期间正常上班的

2月3日至7日,在不得提前复工期间正常上班的,为正常工作。但上海应当按照加班应对。

14.4假期和休息日工作的

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在假期和休息日安排工作的,都属于加班。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基于防疫需要而加班的,不受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14.5企业主动延迟复工期间

企业没有在2月10日(温州企业为2月17日)复工,而是基于疫情防控继续延迟复工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15.考勤与请假

15.1考勤

根据单位的考勤制度实施考勤。

15.2事假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指导员工依据单位制度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单位申请事假。对于这类事假,单位应当批准。但对单位指导并明确通知后,员工拒绝申请事假,或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者,可按旷工处理:

1) 无医疗机构休假证明,且无其它假可用的;

2) 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返岗,并自愿申请事假的;

3) 因恐惧、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以无防护口罩等为由拒绝上班,并申请事假的;

>4) 感染员工治愈出院后,仍然要求休养,又不愿意申请年休假,或调休的;

5) 因私事申请事假的;

6) 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其它按照事假处理的情形。

15.3病假

15.3.1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指导员工依据单位制度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单位申请病假:

1) 员工被感染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不属于工伤的;

2) 员工因其它疾病申请病假的。

对于因感染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单位基于实际情况,无需员工办理请假手续,但对于其它疾病需要申请病假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否则可按旷工处理。

15.3.2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医疗期标准(《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为:

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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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视同正常出勤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视同该员工正常出勤:

1) 员工因疫情被隔离的隔离期;

2) 员工被确诊,但在确诊之前的隔离期;

3) 员工被单位要求在家自行隔离,并按放假处理的隔离期;

4) 员工因疫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的停工留薪期;

5) 单位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延长假期且直接以放假方式进行的假期;

6) 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视同出勤处理的情形。

15.5年休假

年休假的标准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在征求员工意见后安排的年休假。对于员工不同意安排为年休假的,单位可告知员工其相应的年休假因其拒绝而不再安排,同时可引导员工按照其他方式处理:

1)对于政府要求不得提前复工期(正常休息日除外),但当地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从湖北、温州或其他存在疫情地区返回企业所在地城市后,企业要求员工在家自行隔离期;

3)因疫情,或交通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并申请年休假的;

4)因存在感染可能性或已有疫情症状的劳动者,但不能提供医疗机构休假证明,并申请年休假的;

5)因恐惧、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以无防护口罩等为由拒绝上班,或感染治愈出院后要求继续休养,并申请年休假的;

6)其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申请年休假的。

15.6轮休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引导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申请轮休。对于员工不同意轮休的,单位可引导员工按照其他方式处理:

1)对于政府要求不得提前复工期(正常休息日除外),但当地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从湖北、温州或其他存在疫情地区返回企业所在地城市后,企业要求员工在家自行隔离期;

3)因疫情,或交通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并申请轮休的;

4)因存在感染可能性或已有疫情症状的劳动者,但不能提供医疗机构休假证明,并申请轮休的;

5)因恐惧、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以无防护口罩等为由拒绝上班,并申请轮休的;

6)其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申请轮休的。

15.7调休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引导适存在加班的员工申请调休。对于员工不同意调休的,单位可引导员工按照其他方式处理:

1)对于政府要求不得提前复工期(正常休息日除外),但当地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从湖北、温州或其他存在疫情地区返回企业所在地城市后,企业要求员工在家自行隔离期;

3)因疫情,或交通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并申请调休的;

4)因存在感染可能性或已有疫情症状的劳动者,但不能提供医疗机构休假证明,并申请调休的;

5)因恐惧、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以无防护口罩等为由拒绝上班,或感染治愈出院后要求继续休养,并申请调休的;

6)其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申请调休的。

15.8待岗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引导员工待岗,并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对于员工不同意待岗,或双方就待岗签订协议的,单位可引导员工按照其他方式处理:

1)对于政府要求不得提前复工期(正常休息日除外),但当地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从湖北、温州或其他存在疫情地区返回企业所在地城市后,企业要求员工在家自行隔离期;

3)因疫情,或交通原因无法按时返岗的;

4)因存在感染可能性或已有疫情症状的劳动者,但不能提供医疗机构休假证明的;

5)因恐惧、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以无防护口罩等为由拒绝上班的;

6)因疫情短时间内不能复工,不能恢复之前运营状态,或暂时出现员工富余的。

15.9停工停产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宣布员工纳入停工停产名单。员工的停工停产待遇自单位宣布并通知送达日起生效:

1)对于政府要求不得提前复工期(正常休息日除外),但当地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从湖北、温州或其他存在疫情地区返回企业所在地城市后,企业要求员工在家自行隔离期;

3)因疫情,或交通原因无法按时返岗的;

4)因存在感染可能性或已有疫情症状的劳动者,但不能提供医疗机构休假证明的;

5)因恐惧、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以无防护口罩等为由拒绝上班的;

6)因疫情短时间内不能复工,不能恢复之前运营状态,或暂时出现员工富余的。

15.10旷工

A、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按照旷工处理:

1)因疫情或交通原因不能及时返岗,既不愿意按照单位的申请年休假、调休、轮休或待岗,又不向单位提交不可抗力证明或不申请事假的;

2)未向单位主动疫情报告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且未到岗的;

3)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

4)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包括加班),但员工拒绝的;比如单位需要为疫情服务且事态紧急需要员工到岗,但员工拒绝的;

5)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包括加班),但员工拒绝的;比如单位要为疫情防控抢修需要员工到岗,但员工拒绝的;

6)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但员工拒绝的;

7)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需要员工到岗(含加班),但员工拒绝的;比如单位需要完成口罩紧急生产任务,但员工拒绝的;

8)其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构成旷工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但是对于以下情形,单位不得以旷工为由对员工实施处理:

1)员工因处于隔离期的,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隔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这里的被隔离人员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这里的隔离期间是指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被隔离的员工,在隔离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自然是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就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所以,当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2)员工因确诊(这里仅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则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可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各地政策不同,浙江省需要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医疗期届满。不能在员工一被确诊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3)因“封城”不能如期返岗的,也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认为因员工所在地政府所采取措施,致使员工无法搭乘便捷的交通工具返回公司工作的,属于不可抗力,其可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单位不得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给予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故企业也不能基于员工因此而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

a)对于“封城”应当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对于“封城”致使不能如期返岗的,我们认为判断依据是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在武汉的员工,因武汉市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如果武汉市人民政府并未通告恢复,则在武汉的员工自然是无法如期返岗。这种无法如期返岗的,属于客观不能。再比如,许多城市的政府发布通告,暂停了跨县(市)之间的客运,且该县城又不能火车等其它交通的,在该县(市)未通告恢复客运服务前,在该县(市)的员工是无法如期返岗的,这种情况也属于客观不能。

但是因关注解除“封城”(如恢复客运)的通告不及时,造成购票不能而不能如期返岗的,不能算是客观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应当主动请事假。

b)劳动者需要举证并及时向单位报告。

除有客观不能的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员工还应当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如果单位不确认员工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的,或者应单位要求的,员工都应当向单位提交两部分的证据,一是证明自己身在何处的证据,二是自己所处地方已经发布了“封城”通告(如各地人民政府官网下载的通告或通知)。

4)单位要求2月10日(温州为2月17日)返城后自行隔离,未如期返城的,原则上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企业并不要求员工自2月10日(温州为2月17日)开始上班,而是要求员工在2月10日(温州为2月17日)前返城,然后在家(宿舍)自行隔离,由于这种企业要求的自主隔离措施,视同正常出勤,也属于企业要求的工作纪律和考勤要求,员工应当遵守。对于在这种情形下未能如期返城的员工,可按旷工处理。

但是对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以及对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拟返岗返工人员,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不得要求其返浙或返回至企业所在地。

5)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企业若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旷工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必须同时拥有以下条件:

第一,员工有无故旷工的事实;

第二,员工无故旷工天数达到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如果企业没有规章制度的,或企业规章制度无效的,则需要员工无故连续旷工达十五天(这里的天是指工作日,并不是日历日)。

第三,企业的规章制度有效。判断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在形式上主要判断两个条件,一是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订,如是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常形式是提交职代会审议),二是制度是否告诉过员工本人。当然,如果员工连续旷工达十五日的,无需依赖规章制度,企业也可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15.11加班

基于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安排员工作的,以及员工申请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且单位同意的,为加班。

复工前员工提供工作的,依前述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加班。

春节期间及复工前因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单位应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春节期间系执行国家订单(如紧急生产医用口罩等),则属于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则单位无需经过与工会协商,加班时数也不受“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16.奖惩

16.1奖励

对于在防控疫情过程中表现突出者(包括履行本职工作、配合执行防控措施等),单位应当及时发掘、宣传和嘉奖。

其它表现优异的行为,依单位规章制度实施奖励。

16.2惩处

在疫情防控期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惩处。单位应当制订疫情防控制度,以明确惩处方式:

1) 未按要求报告疫情防控状况信息的(具体信息要求可参考复工准备之“员工情况摸查”);

2) 对疫情防控状况信息瞒报、虚报、谎报、漏报的;

3) 不按规定在家自行隔离的;

4) 明知自己或同住家庭成员是疑似病人,或有疫情症状,不主动报告的;

5) 明知自己或同住家庭成员是疑似病人,或有疫情症状,不主动自行隔离的;

6) 明知自己或同住家庭成员接触过疫区人员、疑似病人、有疫情症状人员,不主动报告的;

7) 明知自己或同住家庭成员接触过疫区人员、疑似病人、有疫情症状人员,不主动自行隔离的;

8) 不按照单位疫情防控要求实施相关防控措施的;

9) 拒不执行单位疫情防控组织发出的相关疫情防控指令的;

10) 未经批准,擅自到单位或工作场所的;

11) 未经批准,擅自到客户单位拜访的;

12)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点、地铁站、车站、所在小区、单位所在园区及单位等场所进行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的;

13) 造谣、传谣的;

14) 伤害、威胁、侮辱、人身攻击、谩骂疫情防控人员的;

15) 阻扰疫情防控人员防控作业的;

16) 阻扰、谩骂、人身攻击他人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

17) 破坏、损毁、隐藏、私吞、倒卖、挪用单位疫情防控设施、设备及物资的;

18) 在单位、或向同事、或客户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物资的;

19) 在单位、或向同事、或向客户高价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

20) 破坏、损毁单位疫情物资生产设施、设备、机器的;

21) 阻扰、干扰、破坏单位疫情物资生产计划的;

22) 阻扰、干扰、破坏单位或其他人员疫情募捐活动的;

23) 疫情防控责任人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24) 疫情防控责任人阻扰、干扰、破坏他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25) 打击报复、谩骂、侮辱、人身攻击针对疫情实施举报者的;

26) 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事由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7) 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事由被限制人身自由(依法被隔离者除外)超过3天以上的;

28) 其它应当给予惩处的违反疫情防控行为的。

17.工资待遇

17.1加班工资

1)除法定节假日(正月初一至初三)外,其它时间的加班只有在不能通过调休的方式进行补偿后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计发加班工资。

2)春节期间(指1月25日至2月2日)安排工作的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如下:

A、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如果在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至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安排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在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工作的,则还要依据公司的作息时间及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构成加班。如果构成加班,则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B、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如果在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至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安排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在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工作的,则需要纳入综合计算周期内进行计算后确定是否构成加班。如果构成加班的,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C、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如果在1月24日至2月2日安排工作的,均不构成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D、值班人员,如果公司对值班人员已经申请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则值班人员不构成加班;如果未对值班人员申请不定时工时制的,则需要分别对应A至C的不同工时制进行加班与否的确认,并相应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关于值班人员如果是在北京或上海分公司、子公司等参与值班的,应当遵照当地政策直接支付值班补贴。

E、在对计件工资制员工计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可扣减计件工资业已包括的100%工资。

3)其它时间的加班工资

非春节假期间的加班,主要是指在休息日提供工作构成的加班、在其他员工休息时提供工作构成的加班。

加班工资的计发参加前述“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计发标准执行。

17.2绩效工资

复工前未实际工作的,绩效工资可不计发,但视同正常出勤(含年休假、调休)的除外。

绩效工资依考核结果发放的,仍然执行依考核结果发放。基于无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致使绩效工资降低的,不属于克扣工资和不足额支付工资。但考核需要有有效的依据、考核过程和考核记录。

事假和停工停产期间不计发绩效工资。

病假期间执行病假工资待遇。

17.3隔离期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这里的被隔离人员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

这里的隔离期间是指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包括单位自行要求或员工自主决定的隔离。

这里的工作报酬就是劳动报酬(含工资和福利),是指被隔离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即视同员工的正常出勤,不得以缺勤为由扣减员工的工资福利。需要注意的是,奖金或绩效如果需要依考核结论确定,则应当遵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执行。

单位要求员工返岗前在家自行主动隔离的,并不是法定的隔离期,需要根据单位安排隔离的方式确定隔离期间性质,并根据性质确定工资计发标准。

17.4假期工资

1)事假工资

事假期间可不计发工资,具体执行单位规章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先是足额发放了工资,后又以事假可不计发工资为由向员工追索工资的,员工拒不退还的,单位无权继续要求员工退还。

2)年休假、婚假、丧假笔复工前单位放的假等假期工资

年休假、婚假、丧假和复工前单位放的假(指复工前单位通知继续放假,或未发通知直接按照政府复工通知执行的),均视同员工正常出勤,支付标准工资。奖金或绩效如果需要依考核结论确定,则应当遵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执行。

3) 病假工资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其在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按照单位的病假工资制度执行,但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单位没有病假工资制度的,则按照下列标准(《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 <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执行: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员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但前述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病假工资待遇从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之日起执行。

员工因其它疾病申请病假的,其病假工资计发周期依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17.5停工停产期间工资

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即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注意,基本生活费各地政策不一,前述政策为浙江省的)。

17.6待岗工资

疫情期间的待岗工资由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但最低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17.7疫情防治人员临时工作补助

1)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临时性工作补助根据防疫工作的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分为两类四档,由于之前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这次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一类,具体标准为:一类一档享受者是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一类二档享受者是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相关部门在统计参与人员时,还要一并统计参与人员每天的工时。其中每天累计工作在四小时以上的,按一天计,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不足四个小时或刚好为四个小时的按半天计。

2)享受对象

享受这一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是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包括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种类一线工作的人员,具体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派出处置疫情防控人员的部门进行统计,并以该统计确定的范围为准。如果参与的上述疫情防控工作,但未纳入相关部门统计范围内的人员,可向委派工作任务的部门反应落实。

3)享受期间

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期限为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整个响应期。

17.8其它劳动报酬

基于为疫情防控或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单位工作做出贡献的员工,单位可通过慰问、特别奖励的方式向员工支付其它劳动报酬。

18.工资支付

18.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员工工资。

劳动报酬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否则企业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劳动者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解除培训协议;

4)劳动者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

18.2.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单位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包括:A、员工的个人所得税,B、员工的个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C、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由企业代扣的有关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D、依法由企业代扣的其他款项;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因疫情原因,员工未实际提供劳动,无绩效工资(奖金)的;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18.3.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本次因疫情原因致使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属于无故拖欠。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针对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员工。待疫情防控不能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消失后(包括复工后),单位应当及时支付。

19.医疗待遇

根据国家卫健委和财政部发布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但是,如果员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则应当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待遇费用将由单位承担。

单位需要全面检查一遍,是否有员工(尤其是已经返回湖北、温州及已经处于隔离的员工)尚未参加医疗保险,如果存在的,请立即通过在线办理参保手续。否则,员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将全额由单位承担。

20.工伤管理

20.1疫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伤

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这里的医护人员是指奋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这里的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组织、实施人员。我们认为,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活动,在实施疫情防控活动过程中感染的,应当为工伤。

20.2其他员工因疫情构成的工伤

1)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因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受伤的,为工伤;我们认为,响应号召,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活动的,在参加志愿者活动过程中受伤的,为工伤。

2)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如果员工是工作时间在单位(或在出差过程中)发现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送医治疗后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3)与广东或河南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派驻(往)浙江或其它疫区(我们认为启动突发重大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地区可为疫区)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视同工伤。

4)与浙江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被派驻(往)河南、广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视同工伤。

5)除前述情形之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属于工伤,但享受医疗待遇。

前述第3)、4)项之所以视同工伤的原因是,根据《河南省工伤条例》和《广东省工伤条例》的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可视同工伤。

员工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活动并未向单位申请,或者单位压根就没有批准员工参加志愿者活动的,也能依据前述规定被认定为工伤吗?请注意,工伤并不以员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所以,有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

20.3工伤的认定

虽然有前述工伤标准,但最终是否为工伤并不是由单位判定的,而是由工伤认定机构判定的。所以,在员工发生伤亡,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单位首先应当做的是工伤认定。然后根据工伤认定结论,与员工结算相关待遇。这也是定纷止争的最好方法。

单位应当在员工确诊之日,或员工在参加疫情防控受伤(死亡)之日起30天内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收到工伤认定结果后,应当及时告知员工。

20.4工伤待遇

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全待遇。如果单位没有为相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相应的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所以,单位当对参加疫情防治人员(包括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的)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员应当检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

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医疗待遇。

21.劳动合同

21.1劳动合同到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当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医疗期的,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隔离期满、医疗有届满。

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隔离观察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治疗,其医疗期未满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期和医疗期都已满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注意,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金。

注意,前述隔离期是指疫情防控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的隔离,并不包括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以下情形:

1) 因未复工而未能到岗的;

2) 因疫情防控交通工具受限而未能返岗的;

3) 主动自行在家隔离的;

4) 被非疫情防控部门强行隔离的。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又不具备劳动合同期延长情形,或劳动合同期延长情形结束,但单位尚未复工的,单位可作出劳动合同终止的决定,并通过单位与员工的沟通渠道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意思表示通知员工。

单位在实施劳动合同期届满管理工作时,仍然可以通过单位与员工沟通渠道进行劳动合同是否续签的意愿征求。如果员工提出不续签的,单位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续签的决定,并将劳动合同终止的决定通知员工。

21.2劳动合同解除

1)不能解除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就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所以,当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被确诊的,在医疗期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2)医疗期届满后的劳动合同解除

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医疗期届满后,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采取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各地政策不同,浙江省需要支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医疗期届满。不能在员工一被确诊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3)因法定原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因疫情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在法院判决其有罪的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方可实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认为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实施劳动合同的解除。但最好是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将这些行为届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其中对于本指引第16.2规定的应当惩处情形的,都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2.裁员

受疫情影响,单位可能会在复工后实施裁员。

单位应当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对于确因疫情导致公司运营困难,符合裁员条件的,单位可依法实施裁员,但应当依法履行全部程序。对于裁员,单位应当慎行,并事先制定方案。我们建议裁员应当遵循以下策略和程序:

22.1清楚裁员原因

企业裁员的原因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即:经济性裁员、结构性裁员和优化性裁员。所谓的经济性裁员指的是因市场因素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从而导致企业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盈利能力严重下降,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危机,为降低企业的运营承办,而被迫采取裁员的方式来缓解经营压力。结构性裁员则是由于企业的业务方向、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发生变化而导致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重组、分立、撤销引起的集中裁员。优化性裁员则是企业为了保持人力资源的质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解聘那些业绩不佳、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的情形。

疫情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肯定是可行的,若实施结构性裁员或优化性裁员,需要特别注意政府的态度,需要一个妥善的裁员方案。

22.2裁减员工的常用方法

我们认为,单位裁减员工的常用方法有:劝退(即劝员工自己辞职),协商解除(即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辞退(即基于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辞退(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经济性裁员(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裁员)和其它方法(如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

22.3裁员方案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设计裁员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预算、裁员指标、项目周期、员工习惯、员工情况、工会和政府立场、僵尸应对和突发事件应对。

裁员方案设计时最应当考虑的是裁员风险评估,方案设计必须遵守四大原则,即审慎、事由合理、程序合法和证据保留原则。

22.4裁员方案设计必须做的准备工作

1)基本情况摸底

通过制订《员工情况表》《员工分类表》《员工前12月个工资情况表》和《员工经济补偿金测算表》完成员工情况摸底。

2)心理影响

通过适当形式向员工告知企业所面临的经营困难或可能面临的业务转型,让员工对公司可能通过裁减人员的方式降低人工成本度过难关或实现转型有所心理准备。

3)裁员方案应当全面

裁员方案至少要包括《裁员具体方案》《拟裁减人员状况分析》《拟裁减人员名册》《替代方案》《僵局应对方案》和《突发情况应对方案》等内容。

5) 要征求工会意见

必须征求工会意见,这是程序要求。

6) 制订裁员方案过程要保密

保密非常重要,如果怕工会人员会泄密,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要求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7) 裁员方案要公正

裁员方案要考虑以下因素的公正:

A、与其它企业裁员方案的对比,B、新员工与老员工的对比,C、薪金职位较高员工与薪金职位较低员工对比,D、法律特殊保护员工的公正性。

8)裁员方案的宣布

需要确定宣布方式,还应考虑由谁去向员工宣布、宣布的内容是什么、宣布会议的时间长短。应根据项目的情况对会议时间和节奏进行控制。

9)方案实施

方案实施过程中至少要准备,面谈人员、面谈准备、面谈技巧、面谈注意事项、拟签署文件的准备和文件签署过程等。

还需要准备协商不成的后续方案和僵局及危机应对方案。

10)裁员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A、企业确定裁员后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B、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裁员名单: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内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被裁员后可能出现零就业家庭的。

C、企业裁员方案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且应当符合企业所在地关于企业裁员的相关政策法律规定。

D、资金准备充足。因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为实现裁员方案的顺利进行,单位应当准备充足的资金。

5)在职员工的安抚。裁员可能打击在职人员对企业的信心,如果不及时安抚,可能会出现大规模的员工离职潮。

提醒单位注意,裁员,无论是实施何种裁员,都是一件技术活。如果评估后,认为风险太大,或自身难以保证完成的,应当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实施。

23.违法解除与终止

单位在实施解除(裁员)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作业程序,尤其要注意依法通知工会,应当杜绝违法解除(终止)。因为一旦构成违法解除(终止)的,单位所面临的最大成本不是向员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而是员主张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标准

24.停工停产

用人单位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困难,或基于疫情防控要求,需要在家隔离,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返岗的员工,单位可对全部或部分员工实施停工停产措施。

24.1停工停产待遇

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即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注意,基本生活费各地政策不一,前述政策为浙江省的)。

24.2停工停产的决定程序

基于疫情防控要求,需要在家隔离,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返岗的员工,单位对部分员工或全体员工实施停工停产措施的,无需其它程序,直接可由单位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相关员工即可。

因疫情影响,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即浙江省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对部分或全部员工实施停工停产的,单位可以直接决定。但从企业管理安全角度出发,建议单位将停工停产的措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并与工会(无工会组织的与职工代表)协商后实施。

25.招聘管理

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即浙江省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单位最好不要实施现场招聘活动,但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在单位复工后,可实施线上招聘作业;但不得实施人员聚集或其它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现场面试作业。

受疫情影响,今年的招聘会比较难。单位,尤其是用工量大的单位要提前做好准备。可通过老职工介绍(奖励)、提高薪酬、增加招聘渠道、降低录用条件等方式破解招聘难。但在招聘时,单位不能降低招聘工作要求,尤其是在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防范工作要求。

26.就业歧视

单位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或疫情防控结束后的用工管理过程不得出现就业歧视,包括:

1)不能歧视武汉(湖北)、温州、台州等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不能歧视罹患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单位不能因本次疫情事件拒绝录用曾被隔离过、确诊后治愈重返岗位的职工,或人为设置障碍逼迫职工辞职等。

27.员工提供劳动方式创新

减少接触就能减少传染概率。为此,单位应当探索在家工作模式。在家工作模式的实质是通过互联网作业。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可行的考勤机制。如通过钉钉定位考勤。需要注意远程考勤存在考勤设备、考勤地点和考勤方式等多维度的管理,以减少骗取考勤的可能性。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远程作业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果的交付、关联岗位之间的工作交接等工作绩效的考评需要从关键节点上实现可行方法,以便绩效考核得以实施。

建立远程作业的保密机制。根据单位的保密规则,或针对远程作业的特点修订单位的保密规则,以实现远程作业的保密。

28.社保与住房公积金

1)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3)关于住房公积金

我们未查到相应政策,但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可参照社保处理。

但我们仍然建议,单位应当积极通过在线办理通道完成相应的社保手续。

29.工会的疫情防控作用

29.1.单位工会可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发挥以下作用:

1)落实好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各项措施;

2)全力做好交通运输、物资生产、服务保障等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多尽一份力;

3)带头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制度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以科学的态度认识疫情、应对疫情,自觉按照科学指引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发现疫情要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主动就诊;

4)督促身边亲友和工友提高防范意识。要在主动学习防疫知识、增强自我防病意识的同时,自觉向身边亲友科普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主动劝导、积极督促身边亲友勤洗手、讲卫生,不聚会、少出门,加强自我防护;

5)扎实做好职工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有关政策措施和疫情动态,面向职工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争当宣传引导志愿者,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传播正能量、汇聚精气神,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6)劳动关系的处理过程中发挥娘家人作用。

9.2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

1)从工会经费中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控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保障和慰问等专项工作。

2)结合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安排,结合工会经费累计结余情况和年度工会经费收入情况,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工作的需求,安排一定规模的防控专项资金,纳入2020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3)工会防控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其不能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用于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

4)防控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慰问金实行实名制发放,根据疫情防控特点,可采取网上签名或疫情结束后补签等措施。慰问物资发放要建立发放台账。慰问金和慰问物资的发放标准由各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30.场所和物资被应急征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因疫情防控征用单位的场所和物资。

如果单位的场所和物资被征用,请单位要依法应对,要求征用单位出具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决定书应当载明征用单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征用地点、征用期限、征用实施单位以及被征用人、征用对象名称、型号、数量、相关技术及人员保障要求等内容。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的,征用单位可以实施紧急征用,并在紧急征用后48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决定书或者紧急征用通知后,应当立即配合征用实施单位将被征用的物资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清理被征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操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应急征用清单一式2份,征用双方各执1份。

被征用的物资、场所应当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返还。物资、场所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1.捐赠

31.1单位捐赠

1)捐赠现金的

单位捐赠现金的,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在年度利润12%的部分限额扣除,超额部分可结转三年扣除。但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有法定的凭证:

A、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B、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提醒注意的是,估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出台专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最大的可能性是全额扣除,不受12%的限制。

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

2)实物捐赠

A、捐赠实物视同销售。

B、需要缴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按税法规定的顺序来确定销售额。比照之前政策,我们估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出台政策,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是国税函〔2008〕828号。

C、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D、公益捐赠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扣除。与前述捐赠现金一致。

E、 捐赠凭证。与前述捐赠凭证要求一致。

3)捐赠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A、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所以,捐赠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不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

B、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C、公益捐赠扣除。同现金捐赠。

D、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现金捐赠。

E、印花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涉及印花税,但如果赠与合同涉及产权转移如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应该就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但如果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4)捐赠进口物资

A、政策同实物捐赠。

B、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进口物资,新增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在进口环节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31.2个人捐赠

1)捐赠金额的确定

A、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B、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C、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政策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捐赠凭证

捐赠凭证同单位捐赠凭证。实务中,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A、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B、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C、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

D、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还应出示其市场价格证明资料。

3)捐赠途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

4)扣除限额

一般地,以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为扣除限额,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但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可全额扣除。

A、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扣除限额:扣除限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B、非居民个人取得四项所得扣除限额: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限额=(月工资薪金收入-5000)×30%;

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限额=每次劳务报酬收入×(1-20%)×30%;

稿酬所得扣除限额=每次稿酬收入×(1-20%)×70%×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30%。

C、经营所得扣除限额:

有综合所得:扣除限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30%;

无综合所得:扣除限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D、财产转让所得扣除限额:扣除限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30%;

E、财产租赁所得扣除限额:

收入额≤4000元: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800)×30%;

收入额>4000元: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1-20%)×30%。

F、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扣除限额: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5)扣除时间

A、公益捐赠支出在捐赠当年扣除,当年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到以后申报期扣除,也不能追溯到以前扣除。

B、在综合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C、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扣除的,预扣预缴时不得扣除,只能在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6)政策预期。估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出台政策,允许全额扣除。所以,个人捐赠只需要做到的是保管好捐赠凭证五年。

32.单位向员工发放疫情防控物资的处理

单位向员工发放疫情防控物资的最佳处理方式是将疫情防控物资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处理。但如果将发放的疫情防控物资作为福利发放的,则员工需要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即员工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3.不可抗力

33.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33.2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33.3疫情原因的合同处理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适用不可抗力,也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疫情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效力等问题。

1)从合同签订时间上判断。如果是在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或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延迟履行的合同,都不适用不可抗力。只有在疫情发生之前签订的合同,且疫情发生后,合同还处于履行过程中。

2)从因果关系上判断。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因为“新冠疫情”的原因,公司被实施隔离、关闭等强制措施,或是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政措施使得人员无法流通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的不履行与疫情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变更合同是首选。单位可以选择变更合同的内容,例如租赁合同下可延长租赁期限、增加或延长免租期、减免部分租金;借款合同下可延长还款期限、提出分批分期还款;施工合同下可延长开工日期、延长竣工日期;买卖合同下可变更交货时间、交货数量或质量、合同价款等。

4)谨慎选择合同的解除。对于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解除不被支持,解除合同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约。

5)证据收集。收集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6)履行通知义务。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情况的通知到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通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使用快递送达的,保留相关单据及所有回执单(如有);使用邮件、微信送达的,可通过第三方电子存证工具进行固定,同时需注意确认邮件收件人、微信联系人的身份。

7)合同变更的磋商。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肆虐的社会背景及双方各自遭受的全部损失,采取替代履行、协商部分解除合同等方式尽量减少损失。如果无法减少,则应诚意协商如何合理分担的问题,避免将纠纷诉诸法院,付出更多的时间、经济成本。

8)行使不安抗辩权。针对疫情可能导致合同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但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因此导致被认定为违约。

9)通知解除。谨慎分析,合同可解除的,选择适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依据合同约定,可通知合同对方合同解除。

10)诉讼仲裁解除。谨慎分析,合同可解除的,选择适用情势变更的,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

33.4国内不可抗力证明

1)政府的命令、通告的保存。如果暂时没有下发书面文件,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留存影像记录。

2)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而住院治疗或隔离的,应当注意留存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

3)如果是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客流量锐减,可以考虑A)留存提及当地/相关行业生意萧条的报纸、社论文章,相关的影像记录、与相关行业其他人员的相关聊天记录,库存及交易记录等;B)留存官方发布的关于尽量减少外出、迟延复工的通知和新闻,说明当时的社会环境;C)可尝试与较为熟悉的客户沟通,确认。

4)如果是受到疫情影响而导致履行合同成本激增的,可以考虑A)留存原材料采购价格/人工价格上涨的直接证据,包括合同、支付记录等;B)留存相同品质其他产品价格/劳动力市场的询价记录,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C)留存与原材料生产企业关于价格上涨原因的沟通记录,确认价格上涨的原因与疫情直接相关,例如疫情导致迟延复工、产品供不应求;或者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导致运费增加等等;D)留存疫情对国内相关行业经济形势造成冲击的报道等。

33.5外贸合同的不可抗力证明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可为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提供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A、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公告;B、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C、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D、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3)可通过中国贸促会网站(http://www.rzccpit.com/)进行线上办理,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具体可登录http://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查询)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

3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在201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已经很确定为一般诉讼时效为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为3年。特别诉讼时效分为短期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短期时效在2017年7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的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现在疫情复杂及传播广泛的情况,政府为防控采取包括交通运行停止等多项措施,无法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诉讼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之规定还包括:债权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民事权利的请求均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35.谣言

35.1“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

在有关新冠肺炎的问题上,编造、散布,或组织、指示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禁止的对象。

35.2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的谣言

1)谣言涉及疫情状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比如,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但是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

2)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肆意编造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是虚假信息还进行传播的,主观恶性极大,客观上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依法应予严肃处理,必要时应予刑事追诉。

3)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鉴于疫情防控已经升级为国家行动,有关疫情的处置与疾病的治疗信息应绝对以国家的权威信息渠道为准。任何编造上述不实信息并传播的行为,都极易造成社会公众的巨大恐慌,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巨大,应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4)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

35.3造谣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3)刑事处罚

A、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B、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第2款规定,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C、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35.4建议

A、不传谣

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不传谣,不随意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对已转发的不实信息要主动快速删除,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尤其是是微信群。传播正能量,不制造恐慌。

B、不信谣

谣言止于智者,要学会理性判断,不盲目,对负面信息不评论。要甄别网上信息,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不评论,自觉抵制不实谣言信息。

C、群主的管理责任

群主应尽到监管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对于群员发布的不实、违法内容,群主应立即予以警告,直至将该成员踢出群聊。否则,群主很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危机管理

疫情可能给部分单位带来危机。

处理危机必须要有预案。我们要清楚地知道,危机的本质是经营及管理;我们对危机公关是一套体系而不是一招一术;如果没有系统管理能力作为支撑的快,等待的必然是找死早死。对于危机预案,要落小落细落实;可以不说但不能说假话;对于游客的情绪宜疏不宜堵,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

应对危机要当机立断。处理人员要清楚,现在我们是在面对危机。遏制危机扩散要做好以下四个工作:一是迅速果断地行动;二是以人为本把人放在首位;三是领导者亲临现场;四是沟通开放并且坦诚。

处理危机要有章法。处理危机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应对模式,但是解铃还需系铃人,搞定关键人是第一要务;要先解决心情,再解决事情;不仅仅包括当事人的情绪,也包括自己的、媒体记者的、围观者的情绪;要注意保密,危机的处置者尤其注意保密工作;要团队成员的意识要高度一致,不能有自己的想法与情绪。

要依法行事。单位对可能危及客户或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其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客户或员工人身安全的情形的,单位及其委派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要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

37.员工行为与责任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本次疫情防控具有指导意义。

37.1面对疫情,相关人员面临四种刑事责任风险:

1)第一类是传播传染源犯罪

如果在疫情发生期间,如果有人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疾病而故意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罚 ?

这种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除了对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而故意传播的行为要定罪处罚外,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2)第二类是造谣惑众类犯罪

在疫情发生后,很多“键盘侠”会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造成社会恐慌。比如老年人朋友圈疯传的“科普帖”。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未经核实真假的消息请勿随意发布,远离谣言,彰显法商。

3)第三类是诈骗、售假、非法经营类犯罪

疫情的出现使消费者对药品和防病用品的需求有了很大的增加,特别是一些具有防病 、抗病效用,提高人体免疫力的药品、消毒用品,瞬间成为市场的紧俏商品 。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钻空子”,滋生出很多违法犯罪行为。

请大家时刻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在心中拉一条警戒线,辨识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远离刑事犯罪。

比如在“非典”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祖传秘方” “特效药”, 向消费者兜售假冒伪劣药品,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 、夸大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功效,欺骗广大消费者, 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2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有的不法商贩兜售黑心“口罩”, 不仅没有预防消毒功能,而且因其间夹杂劣质碎纱有损人体健康 。有的无业人员用非法购得的“次钠”( 次氯酸钠) 溶液,兑水后谎称“84 消毒液”出售。个别单位甚至谎称“进口流感疫苗”,盗用上级卫生部门名义要求学校和群众注射……

这些行为可能触及到以下刑事罪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在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还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第四类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类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单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单位、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单位、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37.2为此,相关工作人员:

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

2)不能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

3)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

4)不要通过微信发布不实言论。轻者面临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重者面临刑事责任。

5)不要利用资源倒卖防疫物品,尤其是高价出售防疫物品(如口罩)。通过微信群销售,实质是为自己的违法行为留下痕迹,很容易被查处。轻者面临罚款和行政拘留处罚,重者面临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

6)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肺炎防控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等,可能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如果违反以上行为,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情节严重的还会加重处罚。

38.纳税申报

38.1线上办理

1)企业涉税办理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发票代开、完税证明开具和其它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详情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单位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邮寄发票或领用电子发票(疫情防控期间扩展至纳税信用C、D级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办理

员工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登录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

单位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或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需要为个人投资者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业务,均可通过“浙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下载地址详见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下载>个税软件”菜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3)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办理

员工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社保缴费业务,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功能模块] 、支付宝(“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功能模块)在线办理缴费业务。

单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请您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4)办税缴费业务咨询

需要咨询办税缴费相关业务问题,可选择通过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我要咨询”功能模块)、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税小蜜咨询”功能模块)、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互动-纳税咨询”、“微服务-智能咨询”功能模块)或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智能客服”功能模块)进行在线咨询,或者在工作时间拨打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拨打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如遇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4008012366寻求技术支持。

38.2现场办理

有特殊情况必须至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采取提前取号、预约等方式,避免长时间排队。

38.3延期申报

2019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已调整为2019年2月22日。如果疫情变化,税务部门可能还会调整申报纳税期限,请单位关注相关部门信息。

39.政策支持与税收优惠

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级人民政府都会针对疫情防控及疫情后的恢复建设出台系列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对此,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成就政策,享受扶持及税收优惠。

40.参考附件

相应附件,请垂询单位法律顾问,或者联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管鲍断金团队索取。

41.参考资料

本指引参考了以下机构的材料,在此一并感谢:

1)管鲍断金团队疫情法律提示系列文章;

2)《疫情妨碍商事合同履行的法律分析与企业应对》,作者陈洁、葛静芳和夏雪;

3)《个人对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作者李冼;

4)《国家机关内部防控肺炎参考指南》,作者国家应急管理部;

42.政策依据

本指引主要援引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

15)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16) 工伤保险条例;

17)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18)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9)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3)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9)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3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31)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32)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批复;

33)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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