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征集】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优质展会评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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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深化绩效导向,加强市场化运作,进一步促进我省展会活动办出特色、办出实效、办出品牌,我厅修订起草了《浙江省优质展会评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22日16:00前反馈至我厅。
联系人:余颖,马伟峰 电话:0571-87051314,0571-87050898 邮箱:547088705@qq.com
附件:《浙江省优质展会评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商务厅 2024年3月22日 附件
浙江省优质展会评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展会活动清理规范工作部署,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加强市场化运作,促进我省展会活动办出特色、办出实效、办出品牌,拟开展浙江省优质展会(以下简称优质展会)评估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质展会是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展览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当规模与较强社会(或行业)影响力,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展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院校、商协会、企事业等单位在省内举办的各类展会,包括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和市场化举办的展会。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优质展会的评估认定工作,制定优质展会认定指标体系,并根据最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评估认定方式 第五条 优质展会评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主管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必须参与评估,未参与评估或不配合评估工作的取消下年度举办资格。 第七条 市场化举办的展会活动以自愿参评为原则,鼓励参与优质展会评估认定。 第八条 符合参评条件的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在展会举办前30天,通过浙政钉(或浙里办)浙里探馆应用,线上提交申报材料(详见《浙江省优质展会评估认定申报指南》),由各市商务局初审。纸质申报材料由展会主(承)办单位留存备查。 第九条 省商务厅根据参评展会的评估情况,认定一批优质展会项目。 第十条 优质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省商务厅提出。省商务厅对公示有异议的展会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优质展会资格。 第十一条 优质展会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优质展会,优先享受浙江省会议展览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在相关行业论证中予以优先推荐,给予重点展示和宣传。对于党政机关举办、经认定为优质展会的,在财政资金保障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优质展会,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活动中,允许在有效期内使用“浙江省优质展会”称号及品牌标志。 第十四条 对于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督促展会主(承)办单位整改提升;对连续两次评定为“不合格”的,报请省委、省政府建议取消党政机关主办。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优质展会,应加强展会自身品牌建设和内部管理,重视知识产权宣传保护,维护好展会品牌形象。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优质展会,在有效期内出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认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展览项目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优质展会资格,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以虚假材料申报优质展会的,取消认定结果。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X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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