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中医药服务进出口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公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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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意见》(国发〔2015〕8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服贸规发发〔2021〕73号)文件精神,我厅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浙江省中医药服务进出口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公示。 公示期:2021年5月21日-5月27日(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浙江省商务厅服贸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6022 87056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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