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21-2013-0001 ZJSP21–2017–0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要求,经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现将调整后的《全省商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商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浙江省商务厅
2017年5月26日
附件
全省商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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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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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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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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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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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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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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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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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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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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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由各设区市、义乌市审批;1亿美元及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由各县(市、区)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享受上述范围内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审批权限;杭州市、宁波市 、舟山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省级外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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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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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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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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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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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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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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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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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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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部分非机电类商品和机电类商品)、纺织品产地证由舟山市、义乌市商务部门打印和发放;温州市商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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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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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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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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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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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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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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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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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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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商务部门审核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义乌市商务部门审核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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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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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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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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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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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义乌市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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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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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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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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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市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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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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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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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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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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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事项由舟山市、义乌市商务部门审核;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及以上的除外)的事项由其他各设区市(宁波市除外)商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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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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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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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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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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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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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号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抄送: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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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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