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机关编制了《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1.依申请公开互联网平台网址:(1)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http://yjt.zj.gov.cn;(2)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
2.指定地点为: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行政中心8号楼9楼办事大厅),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假节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联系电话:0571—87056935。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二)公开范围(信息目录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按照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人事信息(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信息、行政权力、重点领域(新闻发布、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答复、六稳六保)进行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商业、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6935,传真号码:0571—81051662。
通信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邮政编码:310007。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夏令时) 8:30-12:00,14:00-17:30(冬令时)。
政务新媒体:微博:浙江应急管理
微信:浙江应急管理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依申请公开平台(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可延期答复(延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需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收费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举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0571-87057277,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一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浙江省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71-88300955,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五号楼四楼省行政复议局,邮政编码:31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联系电话:010-64463150,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政编码:10071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71-88497846,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9号,邮政编码:310012。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咨询与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自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