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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0-01466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0-08-18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1-23


            一、总体情况

      2019年省医疗保障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医疗保障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切,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围绕更加公平、更加精准、更加惠民,进一步提高医保系统公信力,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着力加强主动公开和解读回应工作

      1.深化推进政务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各级医保部门积极实行重大政策预公开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关注、关系民生的建议和提案,逐步做到答复全文公开。全年以来发布省局动态信息162条,图片新闻35条,通知文件26条,公告公示40条;陆续发布医保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145条。

      2.加强政策解读。在制定政策文件时,同步考虑和安排政策解读工作,相关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同时在门户网站和媒体发布,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安排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全年在各类媒体发布原创信息、政策解读400余篇,接受媒体专访7场,门户网站公开政策解读16篇。

      3.加强舆情回应。深入推进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密切监测收集涉浙医保舆情,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各级医保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全年共编发《舆情周报》22期,《舆情专报》2期。

      (二)着力提升医保领域重点工作信息公开

      1.加强民生实事信息公开。围绕全省城乡居民慢性病医疗保障制度完善情况,公开放宽配药时限的执行时间、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门诊起付线和封顶线等政策内容,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在政务网站、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群众亟需、临床有效的大病特殊药品或诊疗项目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情况,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2.深化医保领域重点改革信息公开。围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时依法公开推进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简称DRGs)点数付费、门诊按人头包干等相关信息。在深入推进药价保联动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改革过程中,积极主动公开探索长三角地区联合采购、开展耗材带量采购、健全药品耗材阳光采购机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体系调整等情况。

      3.持续做好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信息公开。组织业务处室深入解读《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详细说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类别和特点,以及奖励标准,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访谈、发布新闻通稿等方式,分批公布我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发动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

      (三)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1.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加快各级医保局政务网站建设,强化政务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网站内容建设,整合网站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

      2.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微信、微博信息发布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机制,截至目前已发表文章50余篇,累计阅读量31万,转发2.5万次。

      3.加强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工作。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落实集中管理、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要求。加强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对医疗保障的合理诉求,积极开展在线访谈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四)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1.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梳理省医保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编制主动公开目录说明,并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3.加强信息公开队伍培养和考核工作。加强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养,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把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省局定期开展对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督查指导,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对社会关切不回应、重要信息不发布、舆论引导不规范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14

       145

       145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34

       0

       66735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67

      187.99万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1

      0

      0

      0

      0

      0

      1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9年是省医疗保障局组建后的第一年,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对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仍然存在不足: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质量有待提升。二是政策解读形式仍比较单一,解读材料中利用图表、影音材料不足。三是对各市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力度不够,医保系统工作人员来自不同部门,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亟须提高。

      2020年,省医疗保障局将着力深化以下工作:        

      1.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围绕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药品与耗材集中采购改革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切实提高办事透明度,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公信力。

      2.不断增强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加强对各地市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推广典型经验。

      3.不断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发挥好“两微一端”等电子媒体平台作为政府宣传与群众沟通的桥梁作用。不断加大硬件和软件的投入,整合网络技术与资源,提高我局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无。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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