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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0-01926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06-21 |
信息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09-12
生娃还是不生娃?二胎到底生不生?
对现代职场女性来讲,这是叩击灵魂的拷问,更是横在面前的艰难抉择。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保障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积极应对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后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需要,9月11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四部门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意味着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政策,是为了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更是为了确保基金整体共济能力的增强,保证基金的可持续性。
“两个确保”——确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具体来说,要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原则上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按项目付费的统筹区,逐步向按限额付费方式过渡。积极推进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
统一和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口径,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同时,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个统一”——统一管理
据介绍,《方案》按照 “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明确了“五个统一”的具体内容。
首先,统一保障制度。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两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域范围内统一执行。
二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不需要再去进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动员,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同时参加了生育保险,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两项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三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四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五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链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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