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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3148/2020-01925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06-16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09-11
为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保障的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包括面临应对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后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需要,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浙江省出台了《方案》,确保我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二、《方案》政策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
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
三、《方案》主要内容
我省《方案》按照 “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并明确了“五统一、两确保”的政策措施。
“五统一”:一是统一保障制度。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两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域范围内统一执行。二是统一参保登记。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不需要再去进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动员,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同时参加了生育保险,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两项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三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四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五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两确保”:第一个是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个是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也就是基金的可持续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以后,基金整体上共济能力增强,保证了基金的可持续能力。同时,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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