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4-07932 公开日期: 2024-07-03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建〔2024〕25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宁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7-30 17:26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舒仁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基层卫生条例>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改进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促进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答复意见如下: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建议我省尽早制定《浙江省基层卫生条例》,为全国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提供省域范例。

近年来,特别是新医改后,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基层机构绩效工资政策调整、基层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全省域县域医共体改革、两慢病全周期健康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改革等,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可以说我省基层卫生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成效显著、成果斐然。但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乡村医务人员配备不足情况依然存在,招人难、育人难、留人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乡村卫生服务能力与需求仍有差距,特殊人群高频服务需求供给不足等。另外,随着乡村人口结构和空间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更合理地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统筹县域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积极推进《浙江省基层卫生条例》立法工作。2023年9月,根据《关于征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和教科文卫领域立法、监督和决定建议选题的通知》,鉴于江苏省2023年5月正式发布了《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宁波市《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已通过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等情况,我委建议将《浙江省基层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4年立法调研论证项目,并上报了《关于制定<浙江省基层卫生条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推进立法工作建议进行了全面阐述,提出了具有较强立法必要性的观点。强调通过立法能够在法律层面上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所确立的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要求在全省贯彻落实到位;通过法的形式以制度的刚性,可以强化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重视、支持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推动全省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夯实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现代化的基层基础,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健康支撑;通过法的形式固化改革成果,推动将全省基层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慢病医防融合、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基层机构绩效考核、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试点等基层卫生改革的成果,固化提升为法律制度,便于全省推广实施。

最终,按照省人大立法计划,《条例》立法申请没有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和教科文卫领域立法建议选题。

二、加强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2023年8月1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加快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文件结合我省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要求,明确到 2025 年和2035年的目标任务,针对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发展长期面临的问题和近些年出现的新挑战,聚焦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缺人的问题、巡回医疗车运行经费不足的问题、农村居民医保支付不方便的问题,对照中央要求,对标全国最优,以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提出了强化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乡村卫生人员队伍建设、深化乡村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等4个方面17条措施。文件在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足,招不到、留不住的情况,提出多项完善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一是在引才育才机制方面,提出“定向培养人数可根据培养年限在未来几年空余编制中提前核定,并预留空编”“加强定向培养医学生履约监管,提高履约率”“鼓励偏远地区通过传统中医师承和院校理论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乡村卫生人员”“实施卫生人员万人进修培训提升工程,支持在职学历提升,提高乡村卫生人员业务水平”“对紧缺专业岗位,可不设开考比例;对到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工作的本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予以聘用;对要求招聘具备执业资格毕业生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岗位,可主要通过技能测试的方式招聘”等。二是在创新人员使用机制方面,提出“优化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统筹设岗和使用”“对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5年或者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至相应岗位”“支持县级以上医院在职骨干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医生工作室,其执业经历可视为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等。三是在完善待遇保障机制方面,提出“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相衔接”“按照规定落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编内人员的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措施。

三、积极创新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实现服务全覆盖。为有效应对人口流动、老龄化等新形势对医疗卫生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加快补齐我省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海岛医疗卫生服务短板,在总结景宁“固定+流动”工作模式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出台了《浙江省“智慧流动医院”巡回诊疗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巡回诊疗车标准化配置、加强巡回诊疗车运行管理、加强巡回诊疗服务团队建设3方面9项具体工作要求,创新发展“固定+流动”服务供给模式,因地制宜推广农村巡回诊疗服务,形成具有鲜明浙江特色的标准化、数字化、一体化巡回诊疗服务体系,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一是省卫生健康委继续加强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联系,推动《条例》尽早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教科文卫领域立法建议选题。二是督促各地党委政府,落实落细省委省政府两办文件,持续推动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高质量发展。三是加快推进“智慧流动医院”巡回诊疗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巡回诊疗服务管理,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确保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了解卫生健康政策及工作动态、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全省基层卫生健康综合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处 孙卫东

联系电话:0571-87709231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3日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