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4-07929 公开日期: 2024-07-01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建〔2024〕40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金4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7-30 17:19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吴明明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金47号提案《关于支持“托幼一体化”模式融合发展促进托育服务的建议》收悉。您建议对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优化公办托育资源布局,促进“托幼一体化”模式融合发展,推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多途径加大政府补助,促进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结合省财政厅、人力社保厅、民政厅、教育厅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优化公办托育资源布局。

 

 

 

整合医疗机构和托育机构规划设置优先在妇幼保健医院扩建、改建、新建项目中统一规划设置托育所,以为责任主体承担起0-2岁婴幼儿的照护养育职责。

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也是当前最现实、最紧迫、最突出的重要民生问题之一。2022年,我省发布了《浙江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通过建设“1+1+X”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指导体系,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为此,发布《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明确要求嵌入式托育服务机构,重点推动医育结合,提供专业化的照护服务,做好示范引领作用。近些年,依托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2岁以下婴幼儿入托培训指导。不断优化“乳儿班”和“托小班”环境创设,深化6至24月小月龄婴幼儿入托服务模式和内涵建设,提升社会办机构业务能力,推动机构因地制宜为更多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计时托和临时托等托育服务,既解决了双职工家庭的带娃难题,让产假结束的妈妈无缝连接、无后顾之忧的快速重返职场,又大幅度提升了托育服务能力水平。

 

 

 

 

 

整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规划设置

2019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将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纳入七大任务之一加以推进。《浙江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幼儿园开办托班及托育人才培养等任务目标。2021年,省教育厅联合我委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要求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名称统一使用“XXX幼儿园托育部”,完成登记的幼儿园如转为仅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无需重复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联合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托育部,管理权限及登记途径不变;组织对全省开办托班的幼儿园在“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平台登记,完成登记的幼儿园将同步在“浙办”“浙有善育”专区“入托一件事”对社会展示,为群众提供线上预约入托服务。


 

开展公办幼儿园托班试点

 

会同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在全国率先选择不同经济能力的17个县(市、区)开展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将推动公办幼儿园开办托班纳入试点任务之一, 建立托育成本分担机制,完善幼儿园托班收费与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衔接制度,明确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同步享受补助政策。从政策、补助、考核等各方面鼓励支持现有幼儿园创造条件增加托额,开设小小班招收2-3岁的幼儿。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托幼一体化幼儿园积极探索国企办托新路径

统筹政府、社区、市场三方力量,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提速与提质结合、当前与长远统一,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以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5种模式为主,家庭托育点和社区驿站为补充的“5+X”托育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国有资产举办托幼一体园,场地由国资提供,招收2-6岁一幼儿。我省滨江区海康威视、大华等托幼一体园都已近落地。

2

放开许可和登记范围鼓励支持有资源条件的幼儿园,通过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由3-6岁变更为2-6岁或0-6岁或增加“2-6岁、0-6岁托幼一体化(非营利性)”的表述。经改扩建后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的,即可向社会提供托育服务。

省教育厅就幼儿园办托班也出台了《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对入托条件及人员、环境、安全等进行了规范。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了《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明确了不同月龄段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集成应用,研究制定《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引》,推动幼儿园与托育机构一体化卫生保健管理。

 

 

 

 

3

享受财政运行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托幼一体化运营模式的幼儿园(含增设的托班),按规定可同等享受幼儿园运行补助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省发改委将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纳入《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明确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前我省衢州市、绍兴市等地的公办托育机构建立了的政府定价机制,收费基本和幼儿园持平,受到了广大家长的欢迎,入托率达到了95%以上。

4

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托育和学前教育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托幼一体化”的教育机构倾斜

深化浙江特色的“1+1+X”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指导体系,加强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和岗前岗中培训,继续落实健康指导员制度,为托幼一体园选派健康指导员。实施托幼一体园托育从业人员职业化、规范化管理。开展托育职业技能大赛,实施专业人员职业持证上岗制度。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探索订单式培养的有效途径,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

5

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十四五”期间新建和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的公办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优先申请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省级建立了由卫生局委牵头、教育等15个部门组成的专班会议制度。省发改委下发《浙江省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实施方案》,浙江省并先后两批将全省125家机构、6586个托位纳入国家专项行动项目,获得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其中幼儿园办托班项目共计91家、占总机构的72.8 %。为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开办托班业务指导,要求各地为每个开办托班的幼儿园选派健康指导员,给予专业化的育儿指导。

6

一体化服务管理卫健部门的优势在“养”,教育部门的优势在“育”。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托育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由卫健负责。教育教学、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等由教育部门负责。

会同教育厅联合拟定《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引(试行)》,明确提出坚持0~3岁“医育结合”和3~6岁“保教结合”的照护理念。明确托幼一体园的管理权限。托育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由卫健负责。教育教学、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等由教育部门负责。结合“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集成应用,卫健部门履行卫生保健管理与指导职能,对0-6岁儿童实施一体化健康管理。组织全省一体化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服务能力。

 

7

强化监督管理教育、卫健、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充分调动好各方力量,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依托“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集成,根据教育、卫健、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消防救援等部门职责,建立多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开办托班幼儿园机构端功能,推进婴幼儿健康、学籍档案、入托入园一件事改革,对全省幼儿园办托班布局、从业人员资质、婴幼儿健康、安全运营等实施数字化智慧监管。以数字平台为依托,不断完善《托育机构质量标准》数字化评价系统,建立健全掌上督查和质量评价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我省托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了解托育服务政策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何琦环

联系电话:0571-87709166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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