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000MB1726516L/2024-0000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4-0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有 效 性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18 16:42 信息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浏览次数:

政策背景: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22号),结合我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工作实际,制定《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5号)。

主要内容:以烈士亲属为中心,我省拓宽异地祭扫服务范围,从省际延伸到市际、县际。跨省祭扫,省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省内跨市祭扫,市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及当地交通费按照2天计算、住宿费按1天计算;市内跨县祭扫,伙食补助费和当地交通费按照1天计算。

适用对象: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

注意事项: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高速公路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

关键词解释:安葬地是指烈士墓或者骨灰存放处,如在我国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烈士亲属可就近选择一处专门纪念烈士的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或者篆刻烈士姓名的烈士英名墙作为纪念地。

温馨提示: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烈士姓名、祭扫地点、具体时间、日程安排、烈士亲属身份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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