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000MB1726516L/2020-0001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 | 2020-09-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有 效 性 |
一、政策背景
2016年10月14日,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计〔2016〕16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研究修订了《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将民政部门承担优抚对象短疗工作划归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明确短疗时间和内容。每批短疗的时间为7-10天(含路途往返时间)。短疗期间,优抚医院应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保健讲座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组织短疗对象就近参观活动等。短疗结束时,优抚医院应进行短疗满意度调查。
(三)明确短疗经费标准。1.常规体检:1173元/人;2.餐费标准:100元/人·天;3.床位及活动费:120元/人·天;4.短疗对象接送交通费:200元/人;5.短疗期间医疗费(不含需住院治疗的费用):300元/人;6.人身意外保险:50元/人(从当地接上车到送回当地期间)。
(四)明确常规体检基本项目。1.检验项目:生化二、尿液自动化分析、肿瘤系列五项、甲状腺功能五项、血常规+c反应蛋白;2.放射项目:胸部CT;3.特检项目:腹部彩超、甲状腺、心电图、骨密度;4.眼科项目:眼科常规检查、医学验光、眼压压平NCT检查、角膜厚度检查、前房深度测量、OCT检查;5.内科、外科、耳鼻咽喉科检查。
三、适用对象
参加短疗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二)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
(三)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60周岁以上老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其他涉核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部分优抚对象。
四、注意事项
(一)准确把握短疗对象范围。同一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参加短期疗养。
(二)重点关注有较重疾病的短疗对象。对在体检中发现有较重疾病的短疗对象,优抚医院要给出进一步治疗的意见建议,并建立回访制度,了解和掌握短疗对象的身体状况。
五、关键词解释
部分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60周岁以上老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其他涉核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部分优抚对象。
六、新旧政策差异
1.《办法》中“民政”统一改为“退役军人事务”,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所需。
2.《办法》第十三条短疗每批次时间从10天修改为7至10天,是考虑现行我省承接短疗的优抚医院实际承受短疗每批次时间为7天左右,加上国家原先出台短疗文件每批次时间要求为10天,以及对比周边省市实际执行情况后,综合考量调整为7至10天。
图片解读:《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