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000MB1726516L/2020-00140 | 文件编号 | 浙江退役军人厅发〔2020〕29号 | ||
发布机构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 | 2020-09-2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
文件登记号 | ZJSP62-2020-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切实提升其荣誉感、幸福感,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8日
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以下简称短疗)是指有效利用现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源,为符合条件的部分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的入院常规体检和政策宣传、保健讲座、参观交流、文娱活动等服务。
第三条 短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真情服务。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休疗结合、以休为主。
(四)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四条 参加短疗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二)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
(三)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60周岁以上老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其他涉核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部分优抚对象。
第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短疗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制定、对象确定、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短疗原则上由我省现有的优抚医院承接。承接短疗的优抚医院必须具有独立的院区接待优抚对象,应配备开展短疗必需的医疗设备,组织专门的医疗团队,选配优秀医技人员为短疗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年度短疗任务顺利完成。
第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结合各地部分优抚对象人数等情况,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年度参加短疗的名额下达各市。
第八条 各市根据省厅下达的短疗名额,统筹考虑所辖各县(市、区)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情况,合理安排部分优抚对象参加短疗,并将要求参加短疗的对象名单、疗养的时间安排等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处。
第九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市提出的短疗计划,结合我省优抚医院的承接能力,商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短疗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年度短疗总人数,短疗批次,每批次的时间安排、对象名单,承接短疗的医院等内容。并于11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下达给各市和承接短疗的优抚医院。
第十条 优抚医院应加强与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沟通协调,认真组织优抚对象按计划参加短疗。短疗对象入院前,优抚医院要与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短疗协议,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双方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一条 短疗对象入院后,优抚医院应合理安排住宿,科学调节食谱,为每位短疗对象进行常规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常规体检的基本项目包括:
(一)检验项目:生化二、尿液自动化分析、肿瘤系列五项、甲状腺功能五项、血常规+c反应蛋白。
(二)放射项目:胸部CT。
(三)特检项目:腹部彩超、甲状腺、心电图、骨密度。
(四)眼科项目:眼科常规检查、医学验光、眼压压平NCT检查、角膜厚度检查、前房深度测量、OCT检查。
(五)内科、外科、耳鼻咽喉科检查。
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可以根据优抚对象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常规体检项目。
第十二条 必要时,优抚医院应将短疗有关情况报告其所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在体检中发现有较重疾病的短疗对象,优抚医院要给出进一步治疗的意见建议,并建立回访制度,了解和掌握短疗对象的身体状况。
第十三条 每批短疗的时间为7—10天(含路途往返时间)。短疗期间,优抚医院应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保健讲座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组织短疗对象就近参观活动等。短疗结束时,优抚医院应进行短疗满意度调查。
第十四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短疗所需经费纳入优抚医院年度部门预算,由省级财政预算解决。短疗预算按以下标准编制,据实结算:
(一)常规体检:1173元/人。
(二)餐费标准:100元·天/人。
(三)床位及活动费:120元·天/人。
(四)短疗对象接送交通费:200元/人。
(五)短疗期间医疗费(不含需住院治疗的费用):300元/人。
(六)人身意外保险:50元/人(从当地接上车到送回当地期间)。
如遇医疗收费或体检项目调整,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调整预算编制标准。
第十五条 优抚医院应加强对短疗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各项目预算标准,实行专款专用,各项目之间不得调剂使用。其中(四)至(六)项费用,如年度内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数的,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如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数的,由优抚医院从自有资金中弥补。
短疗对象在短疗期间突发身体疾病急需住院治疗的,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对短疗的组织管理,可根据短疗人数确定1—3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陪同短疗对象参观的费用由优抚医院在短疗专项经费列支,其他费用按差旅费有关规定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优抚对象参加短疗原则上不安排家属陪同,如优抚对象存在特殊情况必须由家属陪同的,需提供特殊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组织单位同意后方可陪同。陪同家属费用自理,且需自觉接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短疗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优抚医院短疗任务实施情况,督促优抚医院按计划、标准完成短疗工作。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加强对短疗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短疗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在良好以下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该优抚医院承接短疗业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落实整改的,取消其承接短疗业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优抚医院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短疗对象健康档案管理、饮食安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配套规章制度,确保短疗活动安全、有序、和谐。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4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发布的《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浙民计〔2016〕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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