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000MB1726516L/2020-0016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0-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有 效 性

《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2 18:43 信息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专门制定了《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8部分,主要内容有:

(一)承训机构准入条件。承训机构应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工作程序。1.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社会公开征集。2.培训机构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3.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4.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5.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与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6.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官方网站或媒体上集中公布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并建立本地培训机构信息黄页。

(三)合同签订及履行要求。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承训机构签订的合同应载明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等内容。合同履行时退役军人事务局、培训机构分别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合同终止条款。

(四)绩效评价主体,评估方式、评估频率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负责培训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社会公布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评价标准;评估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也可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

(五)监督管理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培训项目库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

(六)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围绕功能条件、办学条件、孵化条件、培训成果、孵化效果、学员反馈、学员反馈、创业反馈8个维度积极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

三、适用对象

(一)培训工作对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等。

(二)培训机构对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四、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职责划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本市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省部属、市本级机构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县属机构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跨地区培训要求。跨县、市异地培训的,须经安置地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可在本省的承训机构中选择;申请跨省异地培训的,须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培训过程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图文解读:  《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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