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000MB1726516L/2020-00129 | 文件编号 | 浙江退役军人厅发〔2020〕31号 | ||
发布机构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 | 2020-09-0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
文件登记号 | ZJSP62-2020-0004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加强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等。
二、职责划分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本市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省部属、市本级机构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县属机构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工作。
三、申报对象及条件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采取申报签约方式确定培训机构。
(一)申报对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二)申报条件。一要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二要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三要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四要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工作程序
(一)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受理。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权限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机构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公开招标。
(三)审核。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
(四)公示。对符合申报条件及本地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
(五)签约。按照平等自愿、优质优先、应纳尽纳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六)公布。在官方网站或媒体上集中公布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并建立本地培训机构信息黄页,供退役军人查阅。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8月底前完成黄页的动态调整,并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报备。
跨县、市异地培训的,须经安置地的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可在本省的承训机构中选择;申请跨省异地培训的,须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培训过程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五、合同及履行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
(一)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二)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分阶段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三)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培训开班前,提请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四)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办学资格终止的;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培训结束后,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对能够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共享信息、资料的,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绩效评价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负责培训绩效评价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并对社会公布。依据合同条款开展履约管理,以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属非营利性组织)等方式,按照统一标准综合评估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绩效情况。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确定评估频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不具备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地区,经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评估。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并在年底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
(二)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承训机构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地业态新发展和退役军人就业需要,多渠道积极收集项目制培训需求,建立培训项目库,结合培训机构的专业特色、课程安排、承接能力和培训对象意愿等因素,面向各类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适应性培训可按照项目制培训方式实施。
八、开展创业园地建设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依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发展。通过在园地中实践弹性学制、工学结合、创业孵化、“1+X”等试点工作,探索提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的新路子;通过建立区域内办学辐射机制,探索区域范围内的优质资源共享机制。
附件: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2.退役军人培训机构黄页模本
附件1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总分100分)
一级维度 | 二级维度 | 三级维度 | 说 明 | 分值 |
功能条件 10分 | 学历教育 | 具有学历教育功能,可取得相应学历。 | 2 | |
技能培训 | 具有技能培训功能,可取得相应技能资格证书。 | 2 | ||
就业见习 | 具有就业见习、实习功能,可实现工学结合。 | 2 | ||
创业孵化 | 具有创业孵化功能,可实现创业扶持。 | 2 | ||
资质待遇 | 具备其他国家级认证资质,对退役军人可予以相应优惠政策、待遇。 | 2 | ||
办学条件 17分 | 设施硬件 | 教育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有与2-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网络远程教育等硬件设施。 | 2 | |
服务能力 | 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有良好的后勤保障能力,可根据培训需求做出及时调整。 | 2 | ||
管理水平 |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 2 | ||
办学条件 17分 | 就业渠道 | 与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校企合作关系(一般应不少于10家),形成固定就业推荐机制。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一般不少于3个专业),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 5 | |
教学模式 | 根据退役军人特点和就业创业需求,科学制定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培训项目的就业市场潜力大,培训专业类别全面,课程内容安排与专业培养目标相符,学习资料或教材配备齐全,积极探索实践产教融合、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 3 | ||
师资质量 | 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教育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较为合理(一般不低于1:25);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比例较为合理(一般应在40%以上)。 | 3 | ||
孵化条件 13分 | 基本资质 | 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较长(一般3年以上)。 | 2 | |
硬件环境 | 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 2 | ||
管理水平 | 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 | 2 | ||
运营状态 | 近3年的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数量(每年均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每年均不少于300个)。 | 2 | ||
运营效果 | 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 3 | ||
认证认可 | 已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国具有示范性。 | 2 | ||
培训成果 17分 | 学习成效 6分 | 培训规模 | 培训过的退役军人数量。 | 2 |
职业技能 获证率 | 退役军人在培训结束后获得相关技能资格证书的比例。 | 2 | ||
结业拿证率 | 退役军人在培训结束后获得结业证书的比例。 | 2 | ||
就业情况 11分 | 就业率 | 退役军人在培训结束1年内的稳定就业率。 | 5 | |
专业对口率 | 退役军人从事工作与培训学习专业的相关性。 | 3 | ||
薪资水平 | 退役军人找到工作的起薪水平(与本地职平工资水平相比)。 | 3 | ||
孵化效果 15分 | 园区支持 6分 | 孵化规模 | 孵化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数量,其中提供的退役军人就业岗位数量。 | 2 |
优惠政策 | 减租减税、减免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减免优惠情况。 | 2 | ||
配套服务 | 开展创业辅导、培训、产业链对接等支持,提供住房、食堂等生活服务。 | 2 | ||
孵化成果 9分 | 孵化成功率 | 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的成功率和出园率。 | 5 | |
孵化企业质量 | 成功孵化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市场生存状态优良、利税情况和吸纳就业情况较好。 | 4 | ||
学员反馈 16分 | 学习 满意度 6分 | 教学水平 | 退役军人对于培训机构课程内容、课时安排、教学水平的满意度。 | 2 |
教学条件 | 退役军人对于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硬件满意度。 | 2 | ||
职业能力训练 | 退役军人对于教学实践环节的职业能力提升满意度。 | 2 | ||
学员反馈 16分 | 就业 满意度 10分 | 工作满意度 | 退役军人对于当前工作整体的满意度。 | 4 |
薪酬满意度 | 退役军人对于当前薪酬和福利水平的满意度。 | 3 | ||
就业指导 满意度 | 退役军人对于求职过程中就业指导的满意度。 | 3 | ||
创业反馈 12分 | 在园满意度 | 在园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的满意度。 | 6 | |
出园满意度 | 出园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满意度。 | 6 |
附件2
浙江省退役军人培训机构黄页模本(1)
序号 | 各市 | 承训机构 名 称 | 承训机构 性 质 | 承训主要 项 目 | 就业(创业)方向 | 培 训 价 格 | 培 训 时 长 | 培 训 成 果 | 机构 级别 | 统一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机构 地址 | 机构联系人及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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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役军人培训机构黄页模本(2)
序号 | 邮政 编码 | 独立法人 | 身份证号 | 可同时容纳最大培训人数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实训场地 面积 | 教室 间数 | 礼堂容纳人数 | 餐厅容纳人数 | 教职工总数 | 高级职称教师人数 | 中级职称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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