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3-0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体群〔2023〕250号 公开日期: 2023-09-11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统一编号: ZJSP33-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分级配置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5  11:31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分级配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分级配置指南

为规范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分级配置,补齐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增加公共体育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的公共体育设施短板,建成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推动农村体育设施高质量覆盖,实现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地区均衡、城乡均衡、各类人群均衡,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高水平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体育强省、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作出积极贡献。

二、适用范围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省本级、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适用本指南。

三、分级配置

(一)省本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

省本级应配置大型综合性公共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以及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残疾人体育活动中心等专属设施。

(二)设区市公共体育设施配置

设区市级公共体育设施应配置大中型综合性公共体育设施,按“5+X配置”:主要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X表示: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残疾人体育活动中心等专属设施。

(三)县(市、区)公共体育设施配置

县(市、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应配置中小型综合性公共体育设施,以人口规模和山区26县分类,按“4+X配置”:主要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X表示:体育公园、智慧健身步道以及其他专项场馆。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可共享省、设区市本级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以下称“一场两馆”)。

(四)乡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配置

乡镇(街道)级公共体育设施按有室内和室外健身场地设施配置(以下称“双有”),主要包括:全民健身中心(文体中心)、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百姓健身房、健身步道、健身公园等。

(五)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配置

行政村(社区)级公共体育设施一般依托社区邻里中心和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按“双有”配置,主要包括:村级全民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体育活动室(百姓健身房)、健身路径等。

四、配置要求

(一)拓宽建设空间。各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设施,鼓励和支持各地依法依规用好城市空闲土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体育设施。在公园绿地、滨水绿道、屋顶空间、桥下空间、地下空间、闲置用地等区域,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等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嵌入式体育设施。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体育设施,有序拓展水上运动公共空间。配置的健身器材和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破坏自然生态,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打造运动场景,鼓励配备夜间照明设备,实施体育设施“点亮工程”。

(二)补齐建设短板。各地要结合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聚焦群众就近就便健身需要,补齐群众身边体育设施不足短板,注重提升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便捷性、安全性和多样性。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球场等健身设施,鼓励健身路径迭代升级,优先配置二代智慧健身路径。主动融入美丽乡村和未来社区建设行动,利用文化礼堂等场所推进行政村体育设施建设,增加农村地区体育健身设施供给。新建(改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国家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统筹谋划“一场两馆”建设,合理布局,兼顾社区使用,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

(三)倡导复合用地。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体育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体育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间。

(四)支持租赁供地。鼓励各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体育设施用地。采取长期租赁的,租期不超过20年。采取先租后让的,在公告时明确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等条件。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本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清单.docx

2.设区市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清单.docx

3.县(市、区)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清单.docx

4.乡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清单.docx

5.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清单.docx

政策解读:《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分级配置指南》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分级配置指南》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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