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3-002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8-31
发布单位: 省体育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浙江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31  17:56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依据和起草过程

竞技体育教练员是体育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竞技体育硬核实力、打造摘金夺银“梦之队”、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重要人才支撑。我省竞技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总体规模偏小、选拔来源单一、梯队建设不够完善、能力素质还有差距、少数教练员进取精神消褪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我省竞技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一直参照1997年制定的评价体系执行,随着社会进步,我省体育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原有竞技体育教练员职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已无法满足当今体育人才建设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人社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质量和水平,推进体育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特制定《浙江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省体育局把制定评价标准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列入日程,同时作为主题教育整改整治、推动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开展调查研究。2022年下半年开始,由局人事处牵头,组建了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标准工作专班,启动《评价标准》研究起草工作。根据竞技体育发展实际,先后赴省内部分市县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今年主题教育期间,开展了《浙江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研究》专题调研,把制定《评价标准》作为调研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着手起草文件。去年7月上旬,专班着手文件起草,形成《评价标准》初稿。7月中下旬多次召开专班会议反复研究讨论,并于8月初形成《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两次(2022年8月9日和11月15日)面向各市体育部门和省级训练单位征求意见,收到相关意见建议64条,并逐条进行研究吸纳。今年6月8日-6月16日,又在省体育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业务审核及合法性审查。于2023年6月26日发函至省人力社保厅,商请对《评价标准》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局政策法规处也同步开展了合法性审查。专班根据审查意见,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评价标准》送审稿,并提请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

二、《评价标准》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评价标准》分为9个章节共计2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和基本条件(第1-6条)。主要是制定标准的依据,评审人员的性质范围,教练员职称类别,评审职称的基本条件。

第二部分:教练员资格条件(第7-14条)。初级、中级、高级、国家级教练员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等要求,并涵盖了优秀运动队一线教练员、优秀运动队非一线教练员、市级运动队教练员以及县(市、区)运动队教练员所评职称需要的业绩要求。

第三部分:破格晋升条件(第15条)。主要针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体育专业人员,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人员,获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破格晋升条件。

第四部分:评审组织、方法及权限以及附则(第16-23条)。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的权限、方法、程序、评委会组织条件和要求、评审结果公布等,按《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教练由浙江省体育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体育专业职称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均承担诚信申报责任,申报人不得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辅助教练员和体能教练员评审条件和要求,对比赛名称、有效业绩、代表成果,集体、团体项目、主教练等进行明确定义。

三、亮点和特色

(一)全面性。《评价标准》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的相关政策的要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竞技体育的特点,结合了当今竞技体育发展现状,在职称设置上增加了体能教练员的评价标准,填补了我省体能教练员无职称评审标准的空白。

(二)科学性。《评价标准》以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取消了外语、计算机以及论文的硬性要求。增加了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要求,从而进一步提升教练员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

(三)规范性。原来对全国冠军、世界冠军等定义比较广泛,涉及类别较多,存在概念不清等问题,《评价标准》对赛事名称、赛事等级类别等进行了解释说明,对最高水平比赛名称和类别予以明确。对原来主带教练员和辅助教练员存在业绩不清、要求相同等情况进行明确,提高了辅助教练的业绩要求。由于原来的评审文件涉及到省体校等情况,针对教练员职务类别,结合我省实际,将类别修改为优秀运动队一线教练员、优秀运动队非一线教练员(主要是省优秀运动队二、三线教练员)、市级运动队教练员以及县级运动队教练员四个类别,并参考原文件以及竞技体育发展现状和运动队目前实际情况,将类别内的教练员评审标准进行系统修改,比如在中级教练员中增加了国际比赛名称。按照赛事级别,对奥运会、世界大赛、亚洲大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以及全国青少年、省青少年比赛都明确了评审的标准。针对后备人才培养的要求,《评价标准》对市县教练员着重考核输送业绩,在完成输送上一级运动队规定人数基础上同步考虑业绩等指标。

(四)创新性。《评价标准》拓展了职称评价的范围,打破了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的制约,畅通了申报的渠道。明确了优秀运动员退役任教练员破格申报职称,比如奥运会冠军退役后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员,这是对优秀运动员转型教练员极大的鼓励。

(五)唯一性。根据我省竞技体育的特殊性,针对项目之间的差异,对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进行了区别,并明确了不同类别的评价标准,同时,根据“振兴大球”的要求,在集体项目中新增输送国家队的指标体系。考虑到市、县(市、区)教练员主要以选材输送为主,特别是一些培养周期较长的项目,为了鼓励基层教练员输送积极性,取消了原评价标准中“输送后七年内业绩有效”的条款。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浙江省体育局人事处

联系方式:0571—85061759

政策原文: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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