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3-002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体人〔2023〕235号 公开日期: 2023-08-23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统一编号: ZJSP33-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31  17:53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各市体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竞技体育发展的实际,我们对《浙江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管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文件精神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优秀运动队一线、非一线教练员,市级、县(市、区)级运动队、职业俱乐部以及其他从事业余运动训练的在职教练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教练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第六条  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要求

(一)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二)达到《浙江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规定的学时要求。

第三章  初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第八条  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中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四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条  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三)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相应业绩(博士学位除外):

1.省优秀运动队一线教练员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个人项目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获得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或全运会前八名;或其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世界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团体项目涉及2名及以上主教练的,需在个人项目标准基础上增加1项次竞赛成绩。

(3)集体项目全运会获得录取名次;或其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六名。

(4)输送后四年内,个人项目参加奥运会,或其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录取名次,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输送1人及以上入选国家队成年组并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录取名次,或输送3人入选国家队青少年组并1人及以上获得国际比赛录取名次。

2.省优秀运动队非一线教练员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个人项目获得全运会青少年组比赛1次冠军;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3次冠军。

(2)集体项目获得全运会青少年组比赛前六名;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2次前六名;或输送1人入选国家队成年组或输送3人入选国家队青少年组,并1人及以上参加国际比赛。

(3)输送后四年内,达到省优秀运动队一线教练员业绩标准,或3人及以上获得运动健将称号,或1人及以上获得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3.市级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1次冠军(集体项目前六名);或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5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冠军或4次前三名)。

(2)4名及以上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并获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1人及以上获运动健将称号。

4.县(市、区)级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3次冠军;或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6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冠军或4次前三名)。

(2)6名及以上输送至市级运动队或2名及以上越级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并获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5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冠军或4次前三名),或1人及以上获运动健将称号。

第五章  高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三)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并取得相应业绩:

1.省优秀运动队一线教练员

训练两年以上运动员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个人项目获得奥运会前八名;或其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并全运会前三名;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前三名;或其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前三名;或全运会冠军;或其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次冠军并全运会前六名;或其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3次冠军。

(2)团体项目涉及2名及以上主教练的,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成绩参照个人项目标准,亚洲及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在个人项目标准基础上增加1项次竞赛成绩。

(3)集体项目1人参加奥运会并获得全运会前六名;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2次冠军;或全运会冠军或2次前三名;或其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前三名。

(4)输送后四年内,个人项目获奥运会前六名,或其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六名并全运会前三名,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2次冠军并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输送2人及以上入选国家队成年组并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录取名次,或输送3人及以上入选国家队成年组并全运会前六名,或输送2人入选国家队成年组并全运会前三名。

2.省优秀运动队非一线教练员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个人项目获得全运会青少年组比赛2次冠军;或全国青少年综合性运动会3次冠军;或其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6次冠军。

(2)团体项目涉及2名及以上主教练的,在个人项目标准基础上增加1项次竞赛成绩。

(3)集体项目获得全运会青少年组比赛1次前三名;或全国青少年综合性运动会冠军或2次前三名;或其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2次冠军。

(4)输送后四年内,运动成绩达到省优秀运动队一线教练员业绩标准,或直接输送到国家队青少年组并获得世界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2次冠军或亚洲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3次冠军,或6人及以上获得运动健将称号或2人及以上获得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3.市级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9名及以上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后达到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业绩标准或3人及以上获得运动健将称号或1人及以上获得国际运动健将称号。

4.县(市、区)级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2名及以上输送至市级运动队或4名及以上越级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后达到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业绩标准或3人及以上获得运动健将称号或1人及以上获得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第六章  国家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三)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具体按照体育总局标准执行):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1次奥运会前三名,或2次奥运会前八名,或3次其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4次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6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其中有5人入选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五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并获得2次奥运会前三名,或3次奥运会前八名,或3次其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4次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6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七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五条  业绩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申报职称,具体要求如下:

(一)业绩特别突出的教练员,由2名所申报等级以上职称教练员推荐,可不受学历和年限要求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得重复破格使用。其中,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

(二)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曾取得奥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三)获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三名,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

(四)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和急需紧缺的教练员,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五)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教练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级申报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级申报高级职称。

第八章  评审组织、方法及权限

第十六条  教练员职称评审的权限、方法、程序、评委会组织条件和要求、评审结果公布等,按《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级教练由浙江省体育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均承担诚信申报责任。申报人申报职称时须作出诚信承诺,申报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申报材料信息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及各类证明意见准确翔实、实事求是。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执教成绩、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上述行为计入体育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申报人不得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条  辅助教练参加职称评审,其业绩要求应在达到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外,增加1项次竞赛成绩。

体能教练参加职称评审,其业绩要求应在达到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外,增加2项次竞赛成绩,且参评的体育项目大项不得超过2项,并有3名及以上运动员达到相应层级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

第二十一条  职业俱乐部以及其他从事业余运动训练的在职教练员按照所在单位层级对应相应的评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运会及与运动员津贴挂钩的全国一类赛事。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省运会和符合认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全省单项锦标赛或冠军赛等。

(二)代表性成果:教练员未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代表性成果,须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教练员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及其他科研成果(如专利、课题项目等),可直接认定为其代表性成果。

(三)中级教练、高级教练职称申报条件中的业绩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国家级教练职称申报条件中的业绩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运动员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的界定为省优秀运动队转试训运动员,以省体育局发文为准。  

(四)曾先后在省优秀运动队一线、省优秀运动队非一线、市、县(市、区)等各级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各级运动队相应等级教练员的评审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不同级别运动队的成绩相加计算。

(五)集体项目是指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指除集体项目以外的4人及以上项目,或全运会设置的团体小项。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及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六)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七)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要求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第七条至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业绩要求适用于评价主教练。原则上,同一时期内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教练。

(八)主教练是指主要负责运动员训练、比赛等工作,并由所在单位正式聘任为主教练的人员。辅助教练是指辅助主教练做好运动员训练、比赛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原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转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浙人职﹝1997﹞第216号、浙体人字﹝1997﹞433号)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浙江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件: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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