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3-0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2-04
发布单位: 省体育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04  14:13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一、制定背景

研究制定体育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深化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体育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高体育行政执法效率,省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2〕17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共分为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工作要求等4个部分。

关于适用范围,办法主要针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轻微不罚、首违不罚”)规定,对体育领域违法行为作出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决定,并梳理形成了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也强调针对未纳入清单事项,体育执法部门仍可以依照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关于基本原则,办法提出了坚持依法监管、体现过罚相当、注重执法方式、倡导诚实守信的适用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对体育执法部门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引导体育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体育市场营商环境。

关于适用条件,办法分别针对“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体育领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及时改正”和“初次违法”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说明。

关于工作要求,办法重点强调了对适用条件的把握要求,并明确了适用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同时,也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建立了适时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有关要求,办法还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示范样本,以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指导执法部门具体执法工作。

四、施行时间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体育局

联系电话:0571-85061271

政策原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 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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