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挖湖造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2 10:2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避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细化水系布局加强空间衔接。各地要按照耕地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在水利规划编制中深化研究论证,细化河网水系布局,在充分发挥水利功能基础上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开展防洪调蓄、河湖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时,要严格遵照规划明确的功能定位和任务;要依法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利用,在不妨碍河道行洪、蓄水、输水等功能前提下,对确有必要保留的耕地、园地等,水利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协作共管机制,明晰河湖耕地边界和管理责任。

二、深化前期论证,严格水利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基础上,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扎实开展地类调查、勘界定标等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设计方案中应避免涉及违法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关内容;对防洪、排涝、调蓄等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建设必要性、规划符合性、节约集约用地及方案比选等论证工作,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衔接沟通,做深做实耕地占补平衡方案。严格执行项目审查(批)程序,对没有水利规划依据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查(批),对没有规划依据支撑的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纳入。

三、强化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对规划依据充分、确需建设的防洪调蓄、河湖治理等工程,各级水利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在安排建设时序、划分标段时应充分结合供地能力,要按照批准的用地红线合规建设。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履行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严格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临时用地报批,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日常监管和协作沟通机制。各级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必要时联合开展“挖湖造景”专项排雷行动,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停工纠正,限期恢复耕地功能,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水利部门要将水利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等内容纳入日常服务指导、稽察检查等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抄告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在涉河涉堤审批中严格落实水域占补平衡,强化对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地类属性及可行性的复核论证,加强批后监管,确保替代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8日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挖湖造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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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避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细化水系布局加强空间衔接。各地要按照耕地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在水利规划编制中深化研究论证,细化河网水系布局,在充分发挥水利功能基础上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开展防洪调蓄、河湖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时,要严格遵照规划明确的功能定位和任务;要依法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利用,在不妨碍河道行洪、蓄水、输水等功能前提下,对确有必要保留的耕地、园地等,水利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协作共管机制,明晰河湖耕地边界和管理责任。

二、深化前期论证,严格水利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基础上,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扎实开展地类调查、勘界定标等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设计方案中应避免涉及违法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关内容;对防洪、排涝、调蓄等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建设必要性、规划符合性、节约集约用地及方案比选等论证工作,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衔接沟通,做深做实耕地占补平衡方案。严格执行项目审查(批)程序,对没有水利规划依据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查(批),对没有规划依据支撑的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纳入。

三、强化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对规划依据充分、确需建设的防洪调蓄、河湖治理等工程,各级水利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在安排建设时序、划分标段时应充分结合供地能力,要按照批准的用地红线合规建设。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履行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严格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临时用地报批,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日常监管和协作沟通机制。各级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必要时联合开展“挖湖造景”专项排雷行动,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停工纠正,限期恢复耕地功能,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水利部门要将水利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等内容纳入日常服务指导、稽察检查等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抄告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在涉河涉堤审批中严格落实水域占补平衡,强化对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地类属性及可行性的复核论证,加强批后监管,确保替代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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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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