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2-03959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提〔2022〕3号 | 有 效 性 | ||
民革省委会:
贵委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83号《关于共同富裕进程中重点关注水库水源保护区发展的建议》提案建议针对性很强,在统筹推动水库水源保护区发展、促进库区群众致富增收、推动水价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收到提案后,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新审视水库移民标准,将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原住民列为移民对象”的建议
水库移民是指在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建设区居住或生产,因水库建设用地需要,必须离开原居住地迁移到新居住地定居谋生的人口和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明确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等内容,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所需的资金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近年来,省水利厅结合水库提升改造项目,探索开展水源保护区居民搬迁,解决水库库区历史遗留的移民问题,如正在实施的陈蔡水库提升改造工程,安排政策处理费用7.4亿元对水源保护区内1099人进行搬迁安置。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会同省民政厅,对于有饮用水源保护任务的新建水库和水库提升改造工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现有规范为基础,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比选技术经济方案,对淹没线以上因水库蓄水造成居民生产、生活困难,确需搬迁的库周群众纳入搬迁安置范围。
二、关于“供水水价应包含库区环境保护投入,供水收益合理分成库区群众”的建议
我省水利工程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核定供水成本、制定供水价格并进行价格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价中尚未包含库区环境投入等。2020年,我省对《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进行了修订,对跨流域、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的供水价格中要体现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价格应当优水优价,体现水源区水源涵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等投入。”
近年来,我厅十分库区环境保护和库区发展,会同省发展改革等省级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地方通过水价改革、水权交易和水资源费返还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库区环境保护和库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温州珊溪水库原水价格定价中增加了0.3~0.4元/立方米的水源保护资金,用于归还前期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人口统筹集聚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的贷款;组织推动千岛湖淳安-建德水资源使用权交易落地,促进地方水产业发展;2017年同意千岛湖配水工程水资源费由淳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并将水资源费中省、市两级所占份额(水资源费的90%,其余10%需上缴国家)全部返还给淳安、建德财政,用于水源地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正在研究修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下一步,在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建议的同时,我厅将加强贯彻《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要求,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认研究省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政策,继续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价机制,在通过价格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同时,推动加强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库区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三、关于“变‘严控’为‘严管’,合理利用库区生态资源”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其作为全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和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推进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强化水源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全力确保群众饮用水源安全,从2020年开始,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明确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我省在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民权益的同时,通过推进原住民农村生活污水全部进行收集处理、逐步推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原住民进行搬迁、开展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排污口改造工作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生活污染治理。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勘界定标,建立精准矢量图库,实现“一源一策”精准管控,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风险源管控及应急能力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电子围栏建设,提升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智慧化感知水平。
我省历来十分重视水资源配置、水源地保护和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我们将认真吸收贵委意见,在积极谋划建设“浙江水网”的同时,研究配套管理机制,更好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激发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感谢贵委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