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9X/2024-00784 | 主题分类: | 审计 |
发布机构: | 省审计厅 | 公开日期: | 2024-08-22 |
文号: |
00248239X/2024-00784
审计
省审计厅
2024-08-2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8-22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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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审计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浙江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9月2日起,对防洪减灾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对2023年水利领域增发国债资金支持的防洪减灾其他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温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4个设区市,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二、审计时间:2024年9月2日起。
三、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期间,如需向审计组反映被审计单位问题的,可与省审计厅联系,举报电话:0571-87051622;如有审计人员违反纪律问题的,可向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反映,举报电话:0571-87056563,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浙江省审计厅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