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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关于《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2021-10-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8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探索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发挥金融顾问专业优势,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咨询服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了《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 三、制定依据 (一)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等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 (二)省级层面。《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 四、制定过程 2021年4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券融资处组织起草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5月和6月,两次发函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各市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的意见;7月,专门召开《指导意见》意见征求研讨会,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我局向省政府报送《指导意见(送审稿)》,同时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梳理,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45条,采纳或部分采纳45条,不采纳的0条。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21条。一是金融顾问定义。明确金融顾问由所在单位委派、金服会聘任的方式产生,以及金融顾问的职责。二是金融顾问服务机制。金融顾问坚持公益属性为主,可探索设立金融顾问事务所,建立公益性与市场优势互补长效机制。三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金服会职责。明确我局负责指导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协调相关工作。金服会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四是金融顾问守法要求。要求相关单位在推行金融顾问制度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五是金融顾问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及相关部门支持金融顾问开展工作。六是金融顾问管理机制。明确金融顾问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机制。七是金服会具体职责。金服会负责制定金融顾问日常管理制度,做好金融顾问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八是各地金融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顾问工作的指导与协调。九是相关机构落实要求。要求相关机构主动参与金融顾问制度建设,积极推荐业务骨干担任金融顾问并做好考核评价。十是金融顾问选聘基本条件。主要是政治素质好、品德好、遵纪守法、具备履职能力等要求。十一是金融顾问选聘专业条件。分为省市县三级专业条件,省市县三级金融顾问应分别具有10年、8年和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同时具备相关专业条件之一。 十二是金融顾问服务范围。金融顾问可提供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风险防范、综合服务、参谋助手、信息反馈等六项内容。十三是金融顾问服务要求。金融顾问及所在单位不得从事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业务活动。十四是金融顾问事务所展业要求。要求金融顾问事务所合法合规经营,支持其参照人行印发的《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执行。十五是金融顾问工作要求。不得从事泄露国家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身份不符、和单位有利益冲突的事务等。十六是金融顾问续解聘。金融顾问聘期3年,符合条件可续聘,不符合的予以解聘。十七是金融顾问评价机制。明确金服会负责具体考核与评价,各地金融工作部门配合。十八是金融顾问奖励。对工作优秀的金融顾问和所在单位,在有关激励评价中予以体现。十九是金融顾问约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金融顾问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二十是金融顾问细则制定。金服会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二十一是解释归属。明确了由省金融局负责解释和施行时间。 六、解读机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七、解读时间 2021年10月18日 政策咨询联系人:沈钢 联系电话:0571-87059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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