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2892774-9/2021-0065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公开日期: 2021-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问答解读】关于《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问答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问:制定《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8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探索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发挥金融顾问专业优势,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咨询服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加强在全省推行金融顾问制度,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

 

问:《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适用对象是谁?

 

答: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

 

问:《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等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等。

 

问: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监督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协调各部门、有关机构积极支持金融顾问工作。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顾问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问:金融顾问选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金融顾问选聘需要具备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遵纪守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二)专业条件:

1.省级金融顾问应具有10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高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省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2.市级金融顾问应具有8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中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市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3.县级金融顾问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中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县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问:金融顾问提供哪些服务?

 

答:金融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策咨询。为企业解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了解金融市场动态,为企业提供金融等知识培训。

(二)投融资服务。帮助企业制订投资计划,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运用金融工具;协助企业优化融资结构,落实融资方案,降低融资成本;指导企业股改,优化股权结构,对接资本市场;指导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

(三)风险防范。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提升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指导企业化解“两链”、股权质押等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

(四)综合服务。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专业方案、推荐服务机构、寻找投资标的以及协调其他金融资源等。

(五)参谋助手。协助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管理,完善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搭建政融协作机制,防范和处置区域金融风险;帮助政府部门开展专业培训,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六)信息反馈。通过对相关企业的服务,总结提炼企业实际面临的阶段性困难和难关,向地方政府、监管当局反馈各类信息,助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帮扶政策及化困方案。

 

问:金融顾问事务所的设立遵循哪些原则?

 

答:金融顾问事务所本着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业务,鼓励金融顾问事务所聘用具备公司金融顾问(CFC)资质的金融顾问。金融顾问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执行。

 

问:金融顾问在工作中需要遵守哪些工作要求?

 

答:金融顾问在工作中需要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共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服务单位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金融顾问身份从事与金融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其所属单位或服务单位有利益冲突的金融事务;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问:金融顾问的聘期及考评有哪些?

 

答:金融顾问聘期3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金融顾问离职或不再从事相关金融服务工作,予以解聘。金融顾问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情况由浙江省金融顾问服务联合会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沈钢  联系电话:0571-8705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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