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2892774-9/2021-006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浙金管〔2021〕4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72-2021-0003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有效性: | 有效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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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0-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化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和“凤凰行动”计划,扎实开展金融“三服务”活动,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顾问是指在浙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委派,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金融规划、投融资、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与财务等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二、金融顾问服务是开展金融“三服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应坚持公益属性为主导;条件成熟时,本着稳妥推进、创新试点原则,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可设立金融顾问事务所等市场化服务机构,建立公益性与市场化优势互补的长效机制。 三、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协调各部门、有关机构积极支持金融顾问工作。浙江省金融顾问服务联合会(以下简称“金服会”)负责全省金融顾问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四、实施金融顾问制度、金融顾问开展金融服务和金服会实施金融顾问日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各地应积极推进金融顾问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各相关部门应为金融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六、金融顾问分为省级金融顾问、市级金融顾问和县(市、区)级金融顾问,建立三级联动服务机制。 七、金服会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金融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二)负责省、市、县三级金融顾问的遴选、培训、聘任、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金融顾问的组织、管理等; (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顾问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金融顾问制度,做好协调和支持相关工作; (二)配合金服会做好金融顾问的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九、在浙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应主动参与金融顾问制度建设,积极推荐本单位业务骨干担任金融顾问,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将金融顾问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对表现优秀的予以表彰与奖励。 十、金融顾问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遵纪守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十一、金融顾问选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原则上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省级金融顾问应具有10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高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省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二)市级金融顾问应具有8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中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市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三)县级金融顾问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中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县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十二、金融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策咨询。为企业解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了解金融市场动态,为企业提供金融等知识培训。 (二)投融资服务。帮助企业制订投资计划,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运用金融工具;协助企业优化融资结构,落实融资方案,降低融资成本;指导企业股改,优化股权结构,对接资本市场;指导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 (三)风险防范。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提升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指导企业化解“两链”、股权质押等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 (四)综合服务。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专业方案、推荐服务机构、寻找投资标的以及协调其他金融资源等。 (五)参谋助手。协助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管理,完善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搭建政融协作机制,防范和处置区域金融风险;帮助政府部门开展专业培训,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六)信息反馈。通过对相关企业的服务,总结提炼企业实际面临的阶段性困难和难关,向地方政府、监管当局反馈各类信息,助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帮扶政策及化困方案。 十三、金融顾问服务涉及需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则应由金融顾问所在单位提供。金融顾问提供的服务需与其职业资格相匹配,所在单位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不得开展此类业务活动。 十四、金融顾问事务所本着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业务,鼓励金融顾问事务所聘用具备公司金融顾问(CFC)资质的金融顾问。金融顾问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执行。金融顾问事务所注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金服会要帮助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金融服务清单,不断提升金融顾问事务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十五、金融顾问在工作中需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共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服务单位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金融顾问身份从事与金融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其所属单位或服务单位有利益冲突的金融事务;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十六、金融顾问聘期3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金融顾问离职或不再从事相关金融服务工作,予以解聘。 十七、金融顾问由金服会负责考核与评价,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配合。金融顾问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情况由金服会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八、对工作优秀的金融顾问所在单位,由地方相应管理部门在有关激励评价中予以加分;对工作优秀的金融顾问,由所在单位在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十九、对金融顾问违反相关行业规范、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对金融顾问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金服会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就金融顾问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要求等制定相关制度。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地在试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政策咨询联系人:沈钢 联系电话:0571-87059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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