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4-00096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08-23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关于《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4-08-23 09:15
一、依据和目的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规定,结合我厅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厅(含原省法制办)单独制定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以我厅名义发文)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印发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司〔2023〕89号),公布了全面清理结果。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司〔2023〕89号)对纳入全面清理范围的1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明确了继续有效、拟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具体为:继续有效88件,拟修订2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25件。
三、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范围内适用。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省司法厅文化与生态法治处
电话:0571-87054373
信息来源: 省司法厅文化与生态法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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