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4-0009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 08- 21 |
关于向申请人杨帅送达浙政复〔2024〕3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 08- 21 10: 32
杨帅:
你不服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经联系确认,你系不服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以该局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你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分别于2024年6月20日(EMS面单号:1258762926301,2024年7月9日退回)、2024年7月12日(EMS面单号:1258762904201,2024年7月30日退回)向你邮寄;根据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载明的住址于2024年7月23日(EMS面单号:1258762891201,2024年8月9日退回)向你邮寄,均遭退回。同时,工作人员多次拨打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
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浙政复〔2024〕373号),你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杭州市省府路11号领取(联系电话:0571-88307877),逾期将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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