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4-00012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 01- 03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解读文件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54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4- 01- 03 11: 33
谢永和委员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领衔提出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中的困难及建议》(第254号提案)收悉。提案精准分析当前“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面临的3方面困难和问题,针对性提出3方面具体建议,对推动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走实走深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提案主办单位,省司法厅高度重视该提案办理工作,认真研究,走访座谈,结合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力度还不够”问题,提出“出台综合执法办机构设置意见”的建议
我省于2018年设立了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承担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工作。为加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工作,我们又统一明确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牌子,承担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等工作,目前,省市县三级均有机构承担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工作。2021年,我省出台《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对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的职责定位进行了明确。为确保“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行稳致远,我们始终坚持高规格统筹推进,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建立健全党政领导任“双组长”的改革组织领导体系和专班运行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整体推进格局,不断完善涵盖省市县三级的改革指导体系,推动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实现100%全覆盖。
今年以来,我们在前期调研走访的基础上对改革重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市县综合执法办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研究起草市县两级综合执法办工作规范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综合执法办承担执法统筹、组织指挥、职责定位、规范指导、监督制约、考核评价的职能,负责协调推进各部门制定实施执法监管计划、统一调度辖区内执法力量和重大执法活动、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推动执法权力行使全流程在线运行、留痕可溯、监督预警以及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绩效评价体系等工作。同时,厘清综合执法办与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与乡镇执法队之间的关系,健全综合执法办日常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考核评价、年度报告等制度,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办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及时研究出台相关制度,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需要省级确定的机构编制口径进行明确,指导各地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的规范化建设。
二、关于“行政程序办法仍待完善”问题,提出“完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建议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行政程序法治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够发挥关键作用。完善行政程序,既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效施政、廉洁从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我省一向重视行政程序建设,2017年《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出台后,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运行规范、运转协调、权威高效,妥善处理了外部行政与内部行政、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关系,形成了以《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为统领,以决策、立法、文件管理、执法等10多个规章和文件为配套的“1+X”行政程序制度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相关立法项目,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加强事前和事中规范和控制行政权,避免行政权的违法和不当行使,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权损害公民权利、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可能性,从立法层面不断固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成果,持续擦亮法治浙江金名片,努力把浙江打造成为法治中国示范区。
三、关于“配套规范支撑仍有滞后”问题,提出“出台省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建议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扩大了行政处罚听证事项范围,省司法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浙司〔2022〕94号),同时做好与原省法制办2014年制定的《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废止后的制度衔接。与2014年版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相比,《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在条线领域的划分上体现了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特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扩大听证事项范围的规定,将标准的适用范围从较大数额罚款扩大到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扩大了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围绕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我省出台了全国首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将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证据互认、多跨协同执法等具有浙江特色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办法》《行政执法评议办法》《“综合查一次”指导意见》等系列制度,编制《日常巡查工作指引》《监管对象库数据标准》等标准规范,初步形成“1+N”的行政执法改革共性问题解决方案。
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标准,编制完善行政处罚办案指引等业务指导文件,制定行政处罚文书基本格式标准;深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梳理编发综合执法统一目录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本市综合执法地方扩展目录进行汇总编制,逐步实现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裁量基准制定全覆盖;梳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不予处罚后教育机制等后续监管要求,推动26个以上领域建立健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防止发生任性执法、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提出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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