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4-00004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 01- 03
文  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解读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嘉4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4- 01- 03 1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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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协调组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综合执法协作配合制度的建议》(嘉4号)收悉。2023年6月6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高层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您关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综合执法工作的建议也契合此次会议精神,对改进和提高我们的工作,加快推进示范区综合执法工作具有积极作用。省司法厅高度重视该建议办理工作,厅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对办理工作提出工作要求,相关处室进行了专题研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度引领,加强示范区执法协作整体谋划。一是强化立法保障。2021年12月《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出台,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执法协作协议,参加长三角一体化执法协同及其他跨省域执法协同”,将示范区综合行政执法协同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省司法厅与上海、江苏、安徽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签订《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合作框架协议》,有序推动《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等区域合作立法项目,制(修)订《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为示范区执法协同打好良好的法治基础。省应急管理厅推动《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其中第十条明确了建立长三角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并细化了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有关工作举措。二是构建制度规范。2022年9月,示范区执委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嘉善县人民政府共同制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指导意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实施办法》,建立适用标准统一、案件管辖协调、执法资源共享、执法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监管等五项机制,全面加强区域行政执法统筹协作,互联互通。三是统一工作标准。省市场监管局会同上海、江苏、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免罚轻罚规定的核心考量要素进行了细化,以此推动免罚轻罚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为加强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制度供给做了有益探索。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上海、江苏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签订《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工作备忘录》,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二)机制牵引,加强示范区执法协作部门联动。省建设厅会同上海、江苏、安徽建设及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签署《长三角三省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框架协议》,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签署《长三角跨省毗邻区执法协作协议》,进一步深化城管执法协作,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印《两区一县环境执法跨界现场检查互认工作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执法统一的 24 项工作清单,实现示范区生态环境问题联防联控、生态环境执法协作联动。省水利厅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水安全保障规划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水利规划编制,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省发展改革委推动“持续健全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统一机制,完善示范区环境质量监测统一网格和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平台”列入省长三角办《推进嘉善“双示范”建设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计划》,进一步强化执法协作机制保障。

(三)协同执法,形成示范区执法监管合力。省市场监管局依托长三角一体化执法协作机制,会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西湖龙井”执法打假行动,查办某石化公司非法销售非机动车用燃料、跨省生产销售假冒“3M”防疫物资等案件,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两区一县”共同组建示范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建立执法人员和执法范围两张清单,每年制定联合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防联控行动,为示范区环境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示范区建立以来,围绕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示范区执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贡献了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深化示范区综合执法协作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总结经验,不断提炼示范区执法协作成果。加强省级层面沟通协调,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适时将示范区成熟的制度机制上升为省级制度机制,放大示范区行政执法协作成效。

二是指导实践,不断丰富示范区执法协作场景。明确需求导向,鼓励支持示范区继续探索建立不同行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打造更多执法协作新场景。配合示范区执委会出台示范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推动各领域形成更多的优质行政执法案例,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加强交流,不断提升示范区执法协作效能。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地区执法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交流经验做法,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地方立法等方面的学习交流,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成果共享。推动示范区“两区一县”执法部门加强交流配合,互学互促,不断提升执法协作实战实效,推动长三角地区执法办案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示范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欢迎今后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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