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2-00168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 11- 10
文  号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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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金9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2- 11- 10 1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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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县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金9号)悉。在建议中,您全面深入分析了兰溪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建立健全以内部监督为基础、法律监督为主线、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立体依法监督体系。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启发性,对改进和提高我们的工作,进一步强化我省县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有积极作用。围绕建议中的问题和建议,我们与省检察院、省委编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做了沟通,并听取了各设区市有关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加强县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县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容广泛,监督对象包括县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内容包括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质效和行政执法保障等工作情况,县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提升县乡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基层治理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充分发挥省级顶层设计、统筹指导功能,明确执法改革、执法规范、执法责任制等工作要求,积极推广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县级探索建立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一)建立完善全省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县级行政执法监督提供规范指引。一是综合规范方面,出台《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文件,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基本规范。二是执法程序方面,出台《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明确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具体规范。三是监督标准方面,出台《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浙江省行政许可办件质量评查标准》《浙江省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浙江省行政强制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事项报告办法》等,明确案卷评查、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等行政执法监督具体适用标准、处置方式。四是监督机制方面,出台《浙江省行政执法评议办法(试行)》《关于推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探索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以上制度建立过程中,省司法厅、原省法制办充分尊重县级行政执法监督单位意见建议,聚焦行政执法监督一线实际需求,确保全省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实用管用。

(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试点推进县级行政执法监督。一是在机制建设方面,2015年在宁波、温州等8个市县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建设试点以及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协作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多地探索拓展行政执法监督协作范围。二是在规范化建设创新实践方面,2018年至2021年,相继选取44个市县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设区市全覆盖、县级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覆盖率突破35%。试点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协作制度、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制度、探索建立基层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等方面。三是在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方面,2021年司法部选取45个市县乡开展试点,其中浙江有6个县(市、区)司法局等13个单位参与试点。为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省司法厅召开全省试点部署会并审定各试点工作方案,建立试点推进情况定期晾晒机制,聚焦重点突破项目,强调试点成效情况。

(三)统一建设并部署推广数字化行政执法监督应用,数字赋能县级行政执法监督。为突出综合集成、全面贯通、整体智治,2020年省司法厅着手开发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经过不断努力,目前呈现的数字化行政执法监督应用已基本成为省市县乡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工作平台。我省数字化行政执法监督应用核心是要解决执法当中的“三不管”、“多头管”、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破解执法“无监督、监督难、执法不协同”等难点、痛点、堵点,着力推动实现政府该管的事“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一是功能多,包括执法风险监测、执法案卷评查、执法问题督办、执法效能评价等模块。二是对象广,横向对接了42个执法部门,纵向贯通省市县乡4600多个执法单位。三是数据广,全面打通了许可审批、监管检查、处罚办案;涵盖全部行政执法领域,归集涉行政执法的全部数据。四是监督全,能够覆盖所有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在线实时监测审批、监管、处罚各流程各环节。五是协同强,初步形成了政府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合力,实现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闭环监督。

二、对有关问题和建议的具体意见

您在建议中指出我省2000年出台的《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与现在的法治政府建设存在一定的不适应,建议加快修订。同时,针对兰溪市执法量较小单位“轻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配套机制建设、司法局监督职能弱化等问题,建议省级层面加大对兰溪开展的司法部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试点的支持力度,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围绕上述问题及建议,我们正在部署开展一系列工作:

(一)配合省人大加快修改《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省条例奠定了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持续发挥重要制度支撑作用,推动行政执法监督有力有效,省司法厅已专题向省人大法工委汇报修改方向、修改建议,重点修改与上位法相抵触、与省法规、省工作实际相冲突的内容,如将原条例中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修改为“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督内容中增加“行政执法改革措施执行情况”“行政执法协同职责落实情况”等。2022年初,省人大启动了《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改计划,预计7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明确“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路径,从源头上提升县级行政执法水平。为从源头上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我省正在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县级作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层级,也将成为这项改革的主要受益层级。一是强化县级执法权责,构建综合执法事项“基础库+自选库”,支持各地在全省统一目录基础上,因地制宜拓展综合执法事项范围。二是向县乡集中下沉执法力量,确保85%以上的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县乡两级,明确市和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除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领域外,其他领域原则上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三是强化县级执法规范化建设,适时开展行政执法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方法,拓展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60件以上,常态化开展“综合查一次”,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梯队建设,确保县级行政执法力量与执法职责、执法工作量相适应。

(三)加快建设“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全面提升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效能。加快建设整体智治的“大综合一体化”数字执法平台,完善统一用户体系、统一业务应用,加快建立全覆盖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管体系。针对“轻执法”、执法裁量等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一是建立在线执法规范指引,开发一套执法业务模型,建设一个执法知识库,汇聚一组执法专业算法,构建一个执法数据仓,组织制定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嵌入办案系统,加强“掌上执法、掌上办案”常态化运行。二是畅通执法协同,建设线索研判、联合执法、事务协查协办、信息抄告抄送、案件移交移送、联合会商、争议处置、基层治理协同、任务督办等功能,便于执法量少、执法力量小的单位寻找助力力、借力合力。三是实时监督评价,通过执法态势分析、执法效能评价、执法全景画像等功能,对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方位分析,晾晒量化情况,杜绝“轻执法”情况。

(四)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对照司法部试点目标及任务,从组织保障、制度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进一步指导加强县级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针对司法局监督职能弱化等问题,一是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支持鼓励兰溪市等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增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牌子,进一步理清本级政府对同级执法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责。二是统筹政府内部行政执法监督资源,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指导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作用,压实行政执法单位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协同,健全政府与纪委监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形成“微观+宏观”监督、“事前+事后”监督、“政府+社会”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框架。

(五)支持鼓励兰溪等县级行政执法监督单位创新先行。落实“一地创新、全省复制”要求,鼓励兰溪市等立足县级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结合地方特色,探索创新监督有效、运转高效的监督机制、方式方法等。一是做好创新指导,帮助审核把关基本方向,以包容审慎态度支持监督工作推陈出新,如兰溪市创新行政执法企业监测试点单位制度。二是加大复制推广,全面收集分析省内行政执法监督创新成果,分级分类开展评比,对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通过案例汇编、“最佳实践”评选、全省经验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推广。三是加强考评激励,聚焦创新全过程分阶段、分档次进行正面评价。兰溪市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创新实践试点单位、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形成了诸多创新做法,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兰溪等县级行政执法监督单位加强经验总结提炼,推动县级行政执法监督更加有力有效。

感谢您对我省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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