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核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备案审核工作。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解释答复、立法后评估工作。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负责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工作。 (六)负责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指导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七)负责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指导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 (十)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及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承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浙江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 (十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四)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设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五)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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