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试行)

  • 发布日期: 2017-07-1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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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司法行政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司法行政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拟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需求、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业务领域涉及的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厅长同意后,确定代表人选。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其它应具备的专业条件等。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厅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省司法厅反映,由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的会议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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