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国家人防办赋予浙江省的改革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其列为省经济体制改革“三个一批”重点突破改革项目,纳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清单。为确保平稳、有序推进改革,保证改革于法有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在设置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可以明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后,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并就办理移交手续、产权登记和维护管理责任一并作了规定,形成完整的制度闭环。
相关条文
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在设置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可以明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后,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
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已经明确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确定的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被确定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办理登记。
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维护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三)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已经明确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的,由被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防空地下室已经明确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的,被确定的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移交防空地下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维护管理信息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