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人防行业审批和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人防办对《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新增《规定》第四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结建审批监督管理数字化场景,加大结建审批监督管理,审批人员应当及时处置各类预警,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结建义务,确保人防结建政策落实到位。
二、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修订为: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政策解读: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开发边界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结建范围为设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二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结建范围为县城、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三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集士港镇等309个镇(乡)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镇(乡)的批复》(浙政函〔2020〕90号)中的人民防空重点镇(不含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结建范围内的人民防空重点镇)为准,结建范围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四是县、县级市调整为市辖区,镇、乡调整为街道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尚未修改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删除了原《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订为: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原《规定》附表2中其他建筑物中新增了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因上盖开发而建设的顶盖。
条文解读: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因上盖物业开发而建设顶盖,大部分位于地面一层,是上盖物业开发项目的基础,平时主要用于轨道交通车辆检查、维修和车辆通行,属工业建筑和建筑基础范畴;且地下为地铁轨道线,无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将原《规定》第八条修订为:鼓励防空地下室建设统一规划、集中联建,推动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尚未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同一出让地块分期建设、同一建设主体在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内的不同地块、涉及不同地块的人防综合体项目,可以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同一出让地块分期建设的,统筹建设应当在先期建设项目中修建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确需在后期建设项目修建的,后期建设项目应当在先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提供相应的银行履约保函。
(二)同一建设主体在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内的不同地块统筹建设的,涉及项目宜同步开发建设。非同步建设的,应当在先期开发建设地块修建应建的防空地下室。
(三)涉及不同地块统筹建设的人防综合体项目,应当由主要做地主体牵头编制人防设施统筹建设方案,明确各地块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战时功能、防护等级、易地建设、互连互通、平战转换等要求,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统筹建设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空间互连互通的,非居住区或跨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
政策解读:人防综合体项目应当符合《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20〕15号)有关建设要求。
五、将原《规定》第十条修订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相关规划确定。尚未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规则(附表2)确定。
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规则
新建民用建筑类型 | 新建防空地下室 战时功能 | |
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政府机关和城市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 | 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 |
新建医疗卫生项目 | 一级医院 | 救护站 |
二级医院 | 急救医院 | |
三级医院 | 中心医院 | |
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或 组建单位新建公共建筑 | 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 |
重要经济目标或毗邻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 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或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 | |
其他建设项目(优先建设人员掩蔽工程) | 10000㎡≤应建面积<20000㎡的 | 1个物资库 |
20000㎡≤应建面积<30000㎡的 | 1个物资库、1个防空专业队工程 | |
30000㎡≤应建面积<40000㎡的 | 2个物资库、1个防空专业队工程 | |
40000㎡≤应建面积<50000㎡的 | 2个物资库、1个防空专业队工程、救护站 | |
应建面积≥50000㎡的 | 2个物资库、2个防空专业队工程、救护站 |
条文解释:为推进人防综合体项目建设,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规则中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建设人员掩蔽工程,并按照建设规模,适当配置物资库、防空专业队和救护站。
六、将原《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改为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60%核定;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以及其他抗力等级为5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70%核定。
七、将原《规定》第十三条修订为: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结合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山体、水体等单独修建的地下空间,以及地下交通干线、综合管廊等城镇地下基础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政策解读:结合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山体、水体等建设的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该类项目的地面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时,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定结建政策。
八、新增原《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款:属于本条第三款、第五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属其他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九、新增《规定》第二十条的条文解释:所有涉及减免的情形,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表格第7项:一是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是否为工业用地,二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
表格第8项:因依法拥有的宅基地被征收,农民在政府安置土地上修建的自用住房,适用本条款。
十、新增《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测绘数据,开展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费征缴情况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十一、将原《规定》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防函〔2019〕23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31号) 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和公众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防办。
联系人:方卫军,电话:0571-89820038。
电子邮箱:fangwj4551@sina.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宝石一路4号;邮政编码:310007。
附件: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wps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