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不作为产品性能、功能等有效性的判断,不作为商业宣传用途。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12〕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拟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进行公示。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次公示项目真实性等内容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不作为产品性能、功能等有效性的判断,不作为商业宣传用途。
电话:89986571 Email:CGDJ@zjinfo.gov.cn
序号 | 成果登记号 | 成果名称 | 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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