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2-0012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2-04-02 |
文件编号: | 浙农专发〔2022〕13号 | 统一编号: | ZJSP65-2022-0010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果,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建立“省级抓总、市级负责、县级落实、部门协同”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市级政府对本辖区内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管理负责;县级政府承担本辖区内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监管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日常监管直接责任,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共同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建设、生产经营、利用行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以设施农业为名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服务及跟踪指导。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负责开展抽查核查。
二、强化动态管理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做好台账档案的整理保存和更新,每季度公开一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督促乡镇(街道)及时纠正。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及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再使用时由乡镇(街道)依法依规终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并负责监督主体恢复原用途。
三、强化日常监管
在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建立常态化巡查抽查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设施农业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全覆盖检查,发现设施农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造成“大棚房”问题的,要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纳入日常管理,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备案是否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和用途是否改变等,并将抽查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两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日常巡查工作台账,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备案信息公开和使用情况等。
坚持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精准监管,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耕地智保”应用场景,结合“田长制”建设,“人防”加“技防”,日常监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改变用途问题。
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社会监督
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曝光力度,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切实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行为。实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县级政府每半年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一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和设施农业台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各市、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信息逐一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省级、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坚决予以纠正。
五、强化服务保障
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对设施农业主体或经营户的合理用地给予支持,对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及时备案。县级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加大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保障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服务乡村振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服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的指导服务,提高设施农业经营效益。
本通知自2022年5月6日起开始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2日
浙农专发【2022】1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