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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4-0061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4-08-06
文  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8- 15 18: 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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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4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 号)精神,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制定了《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今年3月,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从统一标准确定方法、科学确定量化比例、规范标准确定程序等方面,对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将在贯彻落实民发〔2024〕16 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范围内确定当地的量化比例。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程序?

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意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在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公布。原则上 5 月份公布,6 月起实施。

四、如何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市、县(市)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对市、县(市)给予一定的补助,省级补助资金向财政状况困难的地区倾斜。

五、如何更好地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需要?

各地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积极发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慈善组织、专业社工等开展服务类救助,更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需要。

文件解读机关: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解读人:鲍柏焕、朱慧;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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