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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4-0058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4-06-14
文  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6- 14 10: 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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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困难老年人补贴有几项,怎么定义?

答: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三项,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养老服务补贴用于经济困难老年人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养老护理补贴用于经济困难老年人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基本生活补助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领取低保金后仍有生活困难的支出。

 

二、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是什么,享受对象是哪些人?

答:1.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低保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各地可扩大范围,补贴对象及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2.养老护理补贴对象为不同失能等级的低保、低边老年人,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允许各地扩大范围,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3.基本生活补助对象为本省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

 

三、补贴对象怎么认定?

答:1.养老服务补贴中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其他对象认定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2.养老护理补贴需由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后审批认定。3.基本生活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四、困难老年人补贴的提供方式是什么?

答: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偏远山区海岛等难以提供服务的地区,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商定,可以货币形式发放。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五、三项补贴是否可以重复享受?是否可以与其他类型的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享受这三项补贴。

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六、各地将如何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落实?

答:自2024年7月1日起,各地将全面落实省定标准,严格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省财政对低保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按省定标准、转移支付系数等给予补助。民政部门将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民政、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其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补贴对象及标准落实可适当延后。

 

七、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联系人:邵磊;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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