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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4-00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移扶〔2024〕1号 公开日期 2024-01-11
发布单位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4-0003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8 20: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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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及绩效管理,现将《浙江省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浙江省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共富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及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富项目资金,是指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浙移扶〔2021〕31号),从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共富项目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按要求申报项目,经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移民办”)进行资格审核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考虑项目申报的额度、项目评审综合排名等因素确定各项目补助资金额度。

第四条  共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对共富项目资金开展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移民办组织开展,每年开展一次,现场复核、技术核验等具体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绩效管理为基础,结合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标志性、开创性、突破性建设要求,设置项目决策、项目管理、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等5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30项三级指标。

(一)项目决策(16分)。设置民主决策和计划管理2项二级指标;同时,设置履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公开公示情况、申报材料规范性、实施方案规范性、项目前置审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等6项三级指标。

(二)项目管理(18分)。设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信息统计等3项二级指标;同时,设置实施项目法人制、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实施项目监理制、落实专班或专人负责、市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时报送进度等信息情况等6项三级指标。

(三)产出指标(30分)。设置数量、质量、时效、成本4项二级指标;同时,设置受益移民人口、受益移民村、建设内容变化情况、项目验收进展情况、项目补助资金完成率、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6项三级指标。

(四)效益指标(26分)。设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示范效应、可持续影响等5项二级指标;同时,设置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居住条件、可复制性、已建成项目良性运行情况等11项三级指标。

(五)满意度(10分)。采取抽样调查方式进行,对共同富裕示范项目实施总体满意和基本满意的移民(村民)占比。

第七条  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控,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升管理质量和资金绩效。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90分—80分(含)为良,80分—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出现以下重大违规情形的,评定为不合格。

(一)截留、挪用、挤占、转移或出借补助资金;

(二)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补助资金;

(三)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串标、围标等严重问题;

(四)其他重大违规情形。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下一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分配。评价结果为优的,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项目所在县(市、区)“重点工作”系数增加0.1的系数值;评价结果为良的,系数值不增也不减;评价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扣减0.1的系数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下一轮申报资格。同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将绩效评价结果通报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移民办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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