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服务推进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移民安置前期审查审核流程。统筹加快移民安置前期审查审核进程,多措并举推进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与大纲审查有效衔接。压缩审查审核事项办理时限,将移民实物调查大纲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事项的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对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规划重点突出生产安置等内容,简化移民安置去向及标准等方面内容。 二、简化部分项目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流程。对导截流阶段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由设区市或县(市)政府向省移民办提出简化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申请,省移民办受理后赴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对达到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合格标准的,向设区市或县(市)政府出具同意简化并通过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意见,本阶段不再自下而上组织移民安置自验、初验。 三、推行部分项目移民安置初验与自验合并进行。对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市、区)的,推行移民安置初验与自验合并进行,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工程竣工等各阶段都不再分级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初验,由设区市政府组织移民安置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省政府。 四、设置“停建通告”有效期。对由我省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停建通告”设置5年有效期,相关内容在“停建通告”中一并发布。大中型水库在“停建通告”有效期内未通过审批或核准的,“停建通告”禁止事项和行为自动失效。若项目仍需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择机重新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全面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原审批、审核部门予以审批、审核。 五、明确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期限。大中型水库通过审批或核准后满5年未组织实施移民搬迁的,在实施搬迁前应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原审核部门审核。涉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调整的,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附件: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