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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4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民〔2021〕157号 公开日期 2021-09-01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1—0007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7 16: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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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9月1日

 

浙江省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

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引导省级福彩公益金项目规范化运行,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及自我发展能力,根据中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社会组织公益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第三条  公益项目应体现福彩公益金“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鼓励项目专业化运作,注重实施绩效。通过公益资金及公益项目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导向作用,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和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残、儿童关爱、救孤济困等社会服务活动。主要资助范围:

(一)社会服务公益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扶贫救灾、精神卫生、残疾人服务、法律援助等社会事业领域的公益项目。

(二)社工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提供帮困扶弱、精神关爱、行为矫治、权益维护等方面服务。

(三)其他符合福彩公益金发行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五条  申报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且最近两个年度内年检合格(慈善组织已履行年报义务);

(二)近两年内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组织机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

(四)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五)具有较为专业的工作队伍和较强的执行能力,具有开展实施相关服务项目的经验,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公益项目资助,应做到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须提交的材料有:

(一)项目申报书;

(二)银行开户文件、相关荣誉证书等材料;

(三)无违法或失信行为承诺书(附件1);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公益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办理网络预审。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作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由省民政厅牵头召集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公益行业的资深人士、民政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通过社会组织展示介绍,对初审后有效申报公益项目进行评审,产生建议予以资助的公益项目清单。评审过程由省民政厅纪检部门派员进行全程监督。

与参评项目单位存在以下关系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程序开始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得作为项目评审人员:

(一)曾经或正在担任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与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项目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九条  省民政厅按照年度福彩公益项目申报要求确认核准公益项目清单,经核准后的公益项目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社会组织违规问题,经核实查证属实的,取消本年度项目承接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诚信异常名录或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公益项目。

第十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民政厅发布通知,并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协议分阶段拨付给公益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拨付金额按照项目协议约定执行。资金管理要遵循“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将资助资金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保证资助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社会服务活动和必要的人工成本的开支,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基建工程、营利活动、软件开发、考察旅游、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任何单位不得从资助资金中直接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内容,根据年度安排提交中期报告及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自我评估等。项目实施地域、资金安排、受益人数等因特殊情况发生改变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填写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公益项目预算调整表(附件2),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实施单位须落实本单位专人负责,及时组建工作团队,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切实履行约定义务,严禁将项目分包、转包他人。

第十五条  公益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收集有关视频、音频、文字、图片等材料,建立项目档案,开展项目宣传,规范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资助资金的信息公开,按照福彩公益金有关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益项目实施过程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省民政厅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公益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绩效评价。项目审计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有违规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据《彩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无违法或失信行为承诺书

      2.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公益项目预算调整表


附件1

 

无违法或失信行为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及失信行为,不在国家相关行政机关公布的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或黑名单中。若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申报或实施此次福彩公益金项目期间违反法律或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自愿接受取消申报或承接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公益项目预算调整表

 

项目执行单位:                            项目名称:   

资金

来源

申报金额

调整

调整后金额

备注

申报资金





配套资金

自有资金





社会募集资金





其他财政资金(含福彩资金)





 





预计直接受益人数

申报人数

调整

调整后

受益人数






         


申报

资金

预算

支出

明细

单项内容

申报金额

调整

调整后金额






















   





其他

调整

情况

说明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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