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我厅对2020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明确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1件,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件1浙江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附件2浙江省民政厅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