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推进婚姻登记数字化改革,进一步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以及《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商省档案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决定在全省婚姻登记事项办理中试行应用省内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样式接口
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样式见附件)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并经数据电子签名后归集至省大数据局,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事项时,统一通过“浙江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婚姻系统”)向省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调用;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栏记载统一通过“婚姻系统”调用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共享获取。
二、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适用范围
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仅限常住户口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本人现场申请,可以在办理婚姻登记事项(包括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6个事项)时调用。
三、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使用要求
(一) 加强信息核对。
1.两个接口信息核对。各婚姻登记机关要认真核对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和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信息,两个接口显示的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不一致的,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2.与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居民身份证与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执行。
3.与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核对。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信息中“婚姻状况”栏记载不一致的,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关规定执行。
(二)系统自动验签。
“婚姻系统”对调用的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不含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信息)自动进行验签并自动电子归档。
(三)本人现场确认。
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和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信息打印在同一页纸张上,必须经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名、按指纹,方可作为纸质存档件,同时进行电子归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中有问题,及时向省民政厅反映。国家和省对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应用有新标准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纸质存档件样式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1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