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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0-0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移〔2020〕112号 公开日期 2020-12-31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0-0007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1 10: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库移民安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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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8日

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移民〔2019〕40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

第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县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包括采取定额扶持、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扶持的项目。

第六条 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 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申报表)。申请报告(申请表)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二)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向移民和群众公示等相关材料。

(三)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五)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后,应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赴项目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初审给予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内容、主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二)项目资金扶持确定的程序、相关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三)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第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申报主体。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扶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初审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省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告知市县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上一年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当年3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收到文件后60日内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上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备案通过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下达至有关乡镇(街道)。

第十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当地政府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当地政府规定开展验收。组织验收的单位应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送项目资料,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核定。

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报告或预算报告)、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建设方案)、验收报告(验收单)及有关图片资料等。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资料核定情况及时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报账申请表、项目资金往来票据和经乡镇(街道)审核的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项目业主报账申请后,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更新水库移民信息系统项目及资金信息,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送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将情况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对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备案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使用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可将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的相关职责、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并制定具体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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