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22-4761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公开日期: | 2022-06-24 |
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用。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截止后收费标准恢复不再另行通知。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