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有关部署,决定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继续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全面自查、集中整治网络销售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办法》关于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各项规定有效落实,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的化妆品,以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二)清理整治标签违法宣称的化妆品。对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开展重点检查,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检,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的化妆品等,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
三、工作措施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推进:
(一)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计划和检查要求,分解落实监管责任。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一要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规培训,及时宣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提高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二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自查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实名登记、建立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义务的情况。三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化妆品开展集中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经营药品监管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行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平台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要求详见附件1),同时将涉及省内的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涉及省外的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要求详见附件2,联络员名单另发)。四要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一要针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核查线索要追根溯源,对违法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和相关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二要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对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依法查处。三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网络监测,通过数据检索、大数据筛查等方式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靶向性,对网络监测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依法查处。对于省局组织统一监测后交办或各市监测发现转送的网络违法线索,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四要根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2022年国家、省以及本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重点产品开展网络抽样检验。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10月)。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填写相关情况统计表,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按要求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周密部署,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是国家局和省局化妆品监管的重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制定行动计划,依职责全面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监督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管理责任,监督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对严重违法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通力协作,行刑衔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专项行动发现的网络销售化妆品违法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处理,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要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发挥震慑作用。要发挥市场监管整体优势,加强部门协作、系统协同,对涉及利用网络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的,依法查处;对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异常名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着眼长效,构建机制,大力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分析网络经营化妆品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舆情监测研判,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构建共治格局。
各地要及时对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以市为单位,分别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3、6、9月底前报送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报告的违法行为制止情况及移交的核查线索汇总;2022年3月15日前报送自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整改阶段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2022年10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
联系人:省局化妆品监管处 王思思,联系电话:0571-88903252。
附件:1.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核查线索移交表
3.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
4.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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